2024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黨委委員、銀監會副主席蔡奕生利用影響力、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蔡奕勝死刑,緩期執行二年, 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所有個人財產他因利用影響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0萬元因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他將被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蔡愓的犯罪所得和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埃勝於2024年至2024年期間,利用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副主席的職務,以及職權或身份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融資貸款等方面的協助。 承包、招攬職業、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元7億元。 2024年至2024年,蔡鄂勝利用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方面的協助。 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的,共計人民幣1元1億多元。 2024年至2024年,蔡埃勝在擔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和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而且情況特別嚴重。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埃勝的行為構成**罪、利用權勢罪、濫用職權罪。 蔡鄂生**應該被判處死刑,因為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別沉重利用權勢量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也應依法懲處,與其所犯罪行並罰。 鑑於蔡埃勝被帶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其中部分為犯罪未遂,認罪悔罪,並積極歸還贓物, 且贓款、贓物已追回大部分,且有法定和酌情減輕處罰的情節,判處死刑,不得立即執行。根據蔡埃勝犯罪的事實和情節,以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決定在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並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判處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中央電視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