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發生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王某起訴九福普惠,要求責令九福普惠償還借款本息,市省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後,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是:(1)王某與久福普惠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屬於民間借貸;(2)九福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關於王某與九福普惠之間是否建立民間借貸關係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與九福普惠達成的《借貸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九福普惠將向王某提供借貸資訊收集、資訊發布、資訊交流、借貸諮詢服務等服務。 以及借款人和/或債權人轉讓人的推薦和匹配。同時,涉案資金借貸流程如下:王某首先與九福普惠平台簽訂了《借貸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在存管行開立了個人存管賬戶,王某在九福普惠平台註冊為出貸人之前, 他需要以點選確認的形式簽署《借貸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需要提前申請電子簽名,授權九福普惠平台為他提供中介服務後,方可放貸資金。隨後,王某與九福普惠簽訂《借貸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按照合同約定將借出資金支付至個人存託賬戶,王先生借出資金時,借出資金由存管銀行轉入借款人賬戶。 上述協議和流程表明,王某與九福普惠之間並無訂立私信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王某並未實際向九福普惠借錢,九福普惠也未實際向使用者借錢。 因此,九福普惠平台是提供貸款資訊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其與王的關係是中介合同。 基於上述分析,王某主張其與九福普惠建立民間借貸關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九福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本息償還責任的問題,首先,根據上述分析,九福普惠與王某的關係是中介合同關係,不是民間借貸關係,因此九福普惠不需要依法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根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借款人通過網路借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借貸平台提供者僅提供中介服務的, 當事人請求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王某無權要求九福普惠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因此,王某主張九福普惠應承擔其償還本息的責任,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王某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再審申請。 從法律上講,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是指向貸款人借款並在到期後償還貸款和利息的人。 因此,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查,最重要的是審查“債權”的設立是否符合真實性原則,原告和被告必須有實際的借貸關係才能主張債權,貸款人與九福普惠屬於中介合同關係。 因此,只有當出借人起訴網貸的實際債務人借款人時,才能在法院立案後提供有效證據並獲得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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