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安民警的輔警
你也遇到過嗎
一邊是親情、友情、不可磨滅的面子,一邊是工作、信仰、日趨嚴格的紀律規定我該怎麼辦???不用擔心!不用擔心!“三規”為您辦案保駕護航!
“三個規定”具體是指:
2024年3月,中共辦公廳印發的《中共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辦理的記錄、報告和追究責任的規定》。
2024年3月,由政法委發布《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窺探案件的記錄和問責規定》。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互動行為的若干規定》。
簡而言之:即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干預司法,不得為具體案件進行調解,司法人員本人不得與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的人、中介組織有不正當接觸,如收請吃飯、洩露案件事實等。
條例1
領導幹部的職責範圍
是指各級黨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地位的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屬於哪類行為?
1.**在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過程中為案件當事人請求調解;
2.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人、近親屬和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3.教唆、縱容工作人員或者親屬代案說情的;
4.為地方、部門利益,越權以聽取報告、召開協調會、出具檔案等方式,對辦案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非法干擾司法活動或者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規則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包括退休人員)。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干預案件處理?
1.**在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過程中為案件當事人請求調解;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人、近親屬和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當事人、近親屬轉移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人、近親屬查詢案件或者報告情況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辦案的行為。
第 3 條
司法人員的職權範圍
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督職責的人員。
有特殊關係的人和中介組織的範圍
特別關注的人士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人。
中介組織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專業知識、資訊科技服務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託從事審計、鑑定、拍賣、出售、檢查、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 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司法人員的不當接觸和互動包括:
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公開的情形;
向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當事人、辯護人,或者向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條件的律師
收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饋贈或者其他利益的;
借錢、租房、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
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的惡意串通、欺詐、非法經營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互動。
現在,針對“三個規定”的這些要求。你明白嗎?如果您遇到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請不要害怕!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受到干擾時應如何處理?
司法人員有義務如實記錄各類干擾司法的行為,並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報告,使整個過程有跡可循、有據可查;
難以判斷是否為介入案件的,先客觀記錄,有無違法行為由職能部門審查甄別;
作為第一記錄人,承辦人除提供紙質版筆錄外,還應當在個人庭審資訊系統“介入詢問”模組製作電子版筆錄
備案後,應及時向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總結分析,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害怕在記錄報告後遭到報復?
不要害怕!真實的記錄將受到法律和組織的保護!
除法定事由且未經過法定程式外,不得對辦案人員進行辭退、調動、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對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內部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共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您不如實記錄報告會怎樣?
發出警告並散發批評;記錄未記錄兩次以上或者記錄不如實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分管領導指示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注意事項“三項規定”。嚴守紀律紅線關鍵時刻是的學會說不**丨國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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