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的陳述 第110期 如果你沒有結婚,男人可以要彩禮嗎?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9

秦曉梅說

法律的普及無處不在。

按案例講述故事

法律解釋

介紹

彩禮是中國古代習的婚俗之一,是指男女雙方進入結婚戀愛狀態後,互相贈送的嫁妝或贈金,表達他們想要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誠意。 如今,婚前彩禮在中國許多地方仍是普遍的習,因此“彩禮”引起的糾紛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非常普遍。 實踐中,婚約中財產糾紛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麼法律究竟如何定性“彩禮”呢?有退貨情況嗎?退貨範圍應如何確定?下面我們來看看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案情

何靜和趙小靜本來是一對恩愛的小夫妻。 2024年,兩人被朋友介紹認識,因為彼此的年齡和性格合適,很快就建立了關係。 戀愛兩個月後,兩人按照當地習俗和習舉行了訂婚儀式,並召集父母、親戚朋友見證。

為了表達自己的愛意,何靜在訂婚當天給了趙小京8萬多元的嫁妝。 在這一點上,這段婚姻似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雙方訂婚後,開始同居。 這期間,何靜先後向趙小京轉賬2萬餘元,並贈送了一塊名牌手錶。 可惜好景不長,因為兩人都年輕,性格強,在一起的生活中經常吵架,雙方的關係漸漸破裂。

2024年春天,趙小靜發現自己懷孕了。 這本來應該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但趙小靜卻對兩人的關係感到困惑,開始猶豫這段感情能不能給孩子乙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那段時間對趙小京來說無疑是艱難的,何靜因為工作原因不能和她呆太久,她覺得自己被冷落了,最終在2024年訂婚幾個月後就和何靜分手了,同月就獨自墮胎了。

趙曉靜提出分手墮胎,對何靜打擊很大。 他認為,他為維護雙方的關係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經濟上也花了很多錢。 交往不到幾個月,他就已經向女孩支付了超過10萬元的彩禮,並送上了昂貴的禮物。 現在兩人都無法達到結婚的目的,他覺得自己被騙了,於是起訴趙小靜,要求歸還自己支付的8萬多元彩禮,同居期間的轉讓,以及一塊名牌手錶。

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後,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女孩在庭審中哭訴何靜主張的8萬餘元彩禮,在雙方同居期間已經花光,這是他們共同消費,她不應該歸還;何靜在戀愛期間轉讓給她是禮物,是正常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經濟交換,不應該退還她之前懷孕了,後來因為分手流產了,在營養和醫療費用上總共花費了2萬多元,這也對她的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本案審理過程中,由於何靜沒有事先通知律師,律師因何靜沒有提前通知律師,對趙曉靜懷孕流產的提議沒有充分回應,法院的最終判決與律師的預期略有出入。

法院認為,彩禮是按照我國民間婚俗訂立婚約的一男一女之間的金錢交換。 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支援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海關支付的彩禮。本案中,何靜、趙曉靜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法律規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 但考慮到本案中雙方同居,且女方懷孕流產,彩禮應酌情退還5萬元以上。 關於何靜轉給趙小京一事,屬於另一宗法律關係,不予處理。 何靜購買的手錶是雙方交往期間自願贈送的,恕不退還。

最終,法院判決趙曉靜退還何靜5萬餘元的嫁妝。

法律分析。

如果女性懷孕或流產,是否可以作為適當降低彩禮金額的因素?

對此,我們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以問答的形式進行分析。

彩禮受法律保護嗎?

彩禮是中國歷經數千年的婚姻習,具有喜慶吉祥的意義。 中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接受彩禮,因此接受彩禮並不違法。 一方根據當地習並結合自身經濟承受能力自願繳納一定數額的嫁妝是合法的,但《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以婚姻方式索取財產”,即法律禁止以結婚賺錢為目的。 實踐中,女方在婚前主動索要彩禮的情況很多,只要女方不通過婚姻索要財產,婚後雙方同居,法律並不禁止這種索要彩禮的行為。

本案中,何靜與趙小靜在2024年確認戀情後,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父母、親友到場見證。 何靜在訂婚當天給了趙小靜8萬多元的彩禮,根據趙小靜的銀行對賬單,第二天趙小靜就把錢全部取出來了。 訂婚後,兩人同居期間,何靜陸續給趙小靜轉賬,送給趙小靜一塊名牌手錶。 2024年,趙小靜提出分手,但何靜沒能留住她,所以雙方沒有登記結婚。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何靜確實按照民俗,為了結婚的目的,向趙曉靜支付了彩禮,但因為趙曉靜提出要分手,雙方最終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所以趙曉靜應該依法退還彩禮。 在兩人同居期間,何靜支付給趙小靜的財產雖然不屬於彩禮的範疇,但確實是另一種法律關係,何靜可以另案主張。 至於購買的名牌手錶,則是在雙方交往期間自願贈送的。

我們把戀愛過程中送的禮物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送給女人包包、手錶、衣服、日用品等禮物,這往往是溝通的禮儀,表達愛意,為了增進雙方的關係,這些生活用品或者小禮物一般都被認為是無條件的禮物, 並且不需要退貨。

第二類是戀人之間具有特殊意義的禮物,即以結婚為目的送給女方的禮物和其他貴重物品。 這被稱為有條件的禮物,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是禮物履行的條件,如果不滿足條件,可以作為禮物退還。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

何靜與趙小靜按照習約定訂婚,是一男一女為結婚目的而事先約定的,贈送彩禮是附著婚約的有條件的民事行為,通過依附婚約成立,如果婚約解除,不能達到建立婚姻關係的目的, 收取的彩禮應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居住的;(iii) 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以看出,退還彩禮的具體情形有三種: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婚前酬金給付款人的生活造成困難,這三種情況的發生使彩禮的目的難以實現, 所以它需要被歸還。

如果女性在懷孕期間流產,彩禮是否需要全額退還?

根據司法裁判標準,在同居和流產的情況下,雙方都應對懷孕和流產負責,各自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居和懷孕流產不是拒絕退還彩禮的法律依據,只要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按照習當地習俗支付的彩禮應在婚約解除後退還。 但是,法官會考慮同居和懷孕流產等因素,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要退還的彩禮比例,一般不會全部退還。

在這種情況下,何靜和趙小靜確實同居了一段時間,趙小靜在懷孕期間流產了。 雖然我國在《民法典》中不再規定“事實婚姻”,但同居、懷孕並不意味著雙方已經有了合法的夫妻關係,也可以看出趙曉靜不屬於通過婚姻騙取財產的情形,法院也考慮到了趙曉靜的流產和身體狀況, 最後還要求她返還5萬多元的嫁妝,這是有一定依據的。

律師小貼士

彩禮的存在,是男女家庭對孩子組建小家庭的美好祝願,不應成為雙方情感上的“路障”。 真愛不應該用金錢和物質來衡量,如果這種情況確實有類似的情況,雙方應該冷靜地坐下來,好好交流一下,這樣才能為雙方爭取更好的結果。 如果你不得不惹麻煩到上法庭的地步,無法擺脫,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非常糟糕的。

法律適用於這種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要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第五條(一):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支援:

a) 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居住的;

(iii) 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必應

李璐

陝西徐小平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婚姻家庭事務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陝西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全國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先進個人,陝西省優秀律師,習市38紅旗手, 陝西省婦聯第85屆普法講師團成員。

*:本案選自李璐律師團隊主編的《這樣的家事》一書編輯:楊晨校對:於芳、王晨,初審:薛丹、王星。

終審:金芊芊投稿郵箱:sxflxmt@126com每個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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