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和領導金字塔計畫
1.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組織或者領導人員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取得會員資格,並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者間接以入職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的,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招收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條款解釋
本文是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罪及其刑事處罰。 所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組織、領導傳銷營銷活動,要求參加者為取得會員資格而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者間接以入職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 誘使、脅迫參加者繼續招攬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本罪構成要件如下:
1)從本罪的客觀角度看: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該罪只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刑法沒有規定對偶爾參與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指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負責人: (一)發起人、發起人: 策劃或操縱傳銷活動;(二)負責傳銷活動管理和協調的人員;(三)傳銷活動中負責宣傳、培訓等的人員;(四)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到15人以上,級別在**以上;(五)其他在實施傳銷活動和建立、擴大傳銷組織中發揮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對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動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該犯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後果表現為組織或領導傳銷活動,參與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要求參與者支付費用或購買商品或服務,以獲得會員資格,並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以招收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誘使、脅迫參演人員繼續招收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b) 犯罪是主觀的:
這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意圖,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但仍在實施,並要求其目的是以欺詐手段獲取財產。 疏忽不構成本罪。
3.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促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組織、引導參與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會員資格, 並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間接以開發人員人數作為報酬或返利的依據,誘使、 脅迫參與者繼續開發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或者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且級別在**以上的,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且級別在**以上的, 對組織者、領導者,依法追究責任。
本文所稱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帶頭作用的發起人、決策者、操縱者,以及在傳銷活動中負有計畫、指揮、安排、協調等重要職責,或在傳銷活動的實施中起關鍵作用的人。
四、風險防範
傳銷活動一度在中國猖獗,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這種犯罪正是為了打擊金字塔騙局而設立的。 一般來說,對於正常的公司和企業來說,只要依法經營,就不會犯這種罪。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種犯罪不會發生在公司和企業身上。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預防這種犯罪:
(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習。
公司和企業應加強法律法規習,了解傳銷組織的存在和運作模式,並在自身經營中避免這些非法手段。
2)建立合法的商業模式。
公司和企業在探索商業模式時,應該以法律為基礎,在法律的框架內。 依法探索建立良好的商業模式,不得要求參與者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或服務來獲得會員資格,不得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將開發人員數量作為報酬或返利的依據,不得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開發他人參與商業模式。
3)對他人推行的商業模式,應經過仔細篩選,並經得起他人利益的保障。
對於傳銷活動,公司和企業應時刻保持警惕,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防止傳銷組織以合作、加盟等形式滲透到公司和企業,讓企業在不經意間成為最好的傳銷組織,而對於業務合作,應該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來預測風險, 以避免犯下這種罪行的風險。
5. 案例分析
1)案例介紹。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被告人謝曉華通過深圳市山心會文化傳播***(以下簡稱“山心會”)成員唐曉榮介紹加入“山心會”(另案辦理),註冊號為夏,身份證為119433,屬於B**的所有者。此後,被告人謝曉華以“扶貧濟困、同富共生”為名,依託“仁惠”**積極組織、領導、宣傳“仁惠”組織,以高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誘餌,通過發展下線會員等級獲取獎金,引誘參會人員繼續招收其他人員參加。 截至案發時,被告人謝曉華共發展下線成員83名,分3個級別,取得非法所得6380元。
被告人謝曉華對犯罪事實和指控均提出異議,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謝曉華辯稱,她不承認公訴人指控的下線成員有83人的事實,稱該網路中下線成員的部分賬號沒有開通,如果不開通就不被使用,不應算作自己發展的下線成員我老公和其他親戚的賬戶都是自己開的,有人借錢給別人經營,收入也是別人拿的,從來沒有騙過別人參與。 我之所以加入善心會,是因為我看到了法制和其他主流的報道,沒有這些報道,我就不會去銀行貸款,也不會向朋友借錢,以為我做了一件好事。 公訴人指控的違法所得也不予承認。 他也是整個事件的受害者和參與者。
經審理,法院認為,“仁惠”會員管理平台,以“扶貧濟困、仁慈善”為名,以高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誘餌,發展下線會員,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才能獲得會員資格,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並根據發達會員的捐贈金額和數量獲得相應的福利, 而收入** 依靠成員間禮物的完成,成員間流動系統中沒有資本增值通道,只能依靠後期成員的資金進入來支援早期成員的利潤,這是乙個金字塔式的營銷組織。關於被告人謝曉華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傳銷組織級別人員數量的規定是,組織內參加傳銷活動的人數應超過30人,且級別應為**級以上。在這種情況下,仁愛組織通過網際網絡和微信的快速傳播是一種對社會有害的新型網路犯罪,但組織領導人的人員無法通過網路資料中的成員和級別來識別。 被告人謝曉華參與仁愛交易所,試圖通過動態和靜態手段獲利。 然而,從現有證據分析來看,湖南省建真司法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稱,下屬網路有3層,會員賬號83個,公安機關調查記錄中的人數尚未達到法定人數,部分人員表示其賬號由被告人謝曉華本人操作, 而證人證言也顯示,存在一人運營其他多人賬號和部分未啟用、未使用的成員賬號的可能,下線成員開發的家族成員賬號中,有一部分是開發人員自己操作的,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人謝曉華有少量開發者, 故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曉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據此,法院宣告被告人謝曉華無罪。
2)簡要評論。
本案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因為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同時,從現有證據來看,法院無法準確確定下線人數。 因此,法院最終宣告他無罪。 在商業社會中,各種銷售方式層出不窮,無論產品如何銷售,作為企業,一定要注意不交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盟資格,並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間接地以開發人員的數量作為報酬的依據或回扣作為經營模式, 這種模式可能完全導致這種犯罪的刑事風險。本案被告人相信網路報刊雜誌上的一些廣告,沒有認真篩選該廣告是否合法,導致自身存在刑事風險。 因此,作為銷售公司,你應該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讓自己在更大程度上遠離犯罪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