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重視對財產的保護,特別是對即將結婚或已經結婚的夫妻和夫妻。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婚姻關係中最重要的兩種財產協議是婚前協議和婚姻財產協議,那麼這兩種協議有什麼區別呢?在什麼情況下簽訂合同是合適的?
婚前協議和婚姻財產協議的主要區別在於簽署時間和涉及的財產範圍:
1.婚前協議:顧名思義,婚前協議是雙方在婚前簽訂的,主要涉及婚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和婚後可能獲得的財產。
2.婚姻財產協議: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簽訂的,主要涉及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 婚姻財產協議可以在婚後任何時候訂立,也可以在婚前訂立,但對婚後所得財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婚前協議主要是關於婚前財產和婚後可能獲得的財產的協議,而婚姻財產協議是關於已經存在的婚姻財產的協議。 同時,婚前協議一經簽署,除非雙方共同決定修改,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仍然有效;另一方面,婚姻財產協議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根據雙方的意願和財務狀況進行調整。
婚前協議和夫妻財產協議的簽訂主要取決於夫妻雙方對財產權益保護和婚姻關係穩定性的需要。 以下是兩種協議可能適用的一些情況:
適用於婚前協議:
1.雙方婚前已擁有大量財產,希望明確各自的財產權益,避免婚後發生的財產糾紛影響婚姻關係。
2.雙方預計婚後會有大量的房產增值或收入,他們希望提前就這部分房產的所有權達成一致。
3.雙方都擔心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並希望通過婚前協議先發制人地進行可能的財產分割。
適合簽訂婚姻財產協議:
1.婚後,雙方的財產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一方獲得了大量財產或負債,雙方希望重新約定財產的所有權。
2.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都有問題,考慮離婚,希望能提前解決財產分割問題。
3.如果雙方在婚前沒有簽訂婚前協議,但希望在婚後明確財產的所有權,可以選擇簽訂婚姻財產協議。
當然,是否需要婚前協議或婚姻財產協議,取決於雙方的具體情況和意願。 在簽訂這些協議時,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