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
修改為什麼(上)。
將行政復議作為“民事訴訟”的主要渠道。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是第一制度內部的一種自我糾正機制,也是解決“民事訴訟”行政糾紛的救濟途徑之一。
您可能熟悉“行政訴訟”,但對“行政復議”相對陌生。
某**機關“欺負你”,如果去法院起訴他,這是行政訴訟(訴訟);如果去他的上級**機關起訴他,這是行政復議。 不同的是,行政訴訟在第一種制度內解決,行政訴訟是讓法院裁決。
舉乙個比較通俗的例子,鄰居家的熊孩子做了壞事,於是找到了老子(爸爸、爺爺或阿瑪),他的老子了解情況後,也覺得孩子“有點熊”,於是就把他揍了一頓。
在這個“熊孩子”老子不保護小牛(不保護官)的情況下,直接起訴熊子的老子比去法院起訴更快、更有效率嗎?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就是要建立這樣一種更快、更高效、更公平的行政糾紛處理機制,以解決熊童問題。
現行《行政復議法》(或“舊行政復議法”)於2024年施行,2024年和2024年進行了部分修改,為加快法治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也就是說,老舊的《行政復議法》還是裝了一批“熊孩子”,取決於以下資料:
司法部1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底,全國共立案審結行政復議案件244件糾錯4萬件,違法不當行政行為35萬件,糾錯率為143%。
在雲南省,糾正違法不當行為的比例較高,《2019-2024年雲南省行政復議工作報告及行政復議典型案例》**顯示,2019-2024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6111件,糾正行政復議決定1396件,直接糾錯率為2397%,糾錯率逐年遞增。 2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行政復議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解釋(修訂草案)3》列舉了幾大問題:
一是吸收行政爭議的入口狹窄,部分行政爭議無法通過行政復議渠道有效解決。 (有些事情是“熊孩子”做的,老子不想管,只能上法庭)。
二是案件管轄制度過於分散,群眾難以找到行政復議機關,不利於從基層和萌芽狀態解決行政糾紛。 (“熊孩子”的七姨八姨也可管,不知道找誰;因為他們都能做到,所以有時這些父母會把責任推給對方,並期望其他父母照顧它不同的父母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三是案件審理機制不夠健全,審判標準不統一,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 (如何管理“熊孩子”,機制和流程不夠健全,不統一)。
《行政復議法》的修訂,著重解決上述突出問題,響應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制度改革方案》,強化行政復議吸收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努力使行政復議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要渠道。
筆者將《行政復議法》修訂要點歸納歸納如下:
1、取消**工作部門行政復議職責,集中行政復議管轄
以改革前的雲南省為例,省、市(州)、區(縣)級、區(縣)級、市級、省級等工作部門都有行政復議權,全省行政復議機關多達1000多個(改革後,全省行政復議機關將從1000多個合併到近150個4個), 復議資源過於分散,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此外,在同一行政復議案件中,往往兩個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對事實的認知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差異,導致同一類案件的審理標準不一致,出現“同一案件判決不同”的局面。 此外,很多人本來就對行政復議相對陌生,而且行政復議機關“星羅棋布”,舊《行政復議法》中的行政復議管轄規則多而複雜,很難準確找到和確定復議機關,如果遇到相互推諉,就更加阻礙。
筆者將修訂後的《行政復議法》中的行政復議管轄規則歸納如下:
“六大領域”的例外情況(僅在上一級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
二、擴大行政復議案件範圍
舊《行政復議法》受理案件範圍過於狹窄,許多行政行為沒有明確列入行政復議範圍,難以最大程度吸收行政爭議。
以行政協議為例,在新《行政復議法》施行前,法制辦對《交通運輸部關於特許經營協議產生的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於行政復議受理範圍的函》(國發濟福函〔2017〕866號)作出答覆:“*特許經營協議和其他協議的爭議不屬於《交通運輸部關於特許經營協議及其他協議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
行政協議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是司法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爭議。 很多人認為行政協議糾紛就是合同糾紛,比較典型的就是“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比如:
你認為法院駁回起訴書是錯誤的嗎?
過去主流觀點認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民事案件訴由規定》的通知(法2024年第347號) 86“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的民事案由也列在“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項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等行政協議屬於行政協議,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司法解釋,《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屬於涉及行政爭議的行政協議,當然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行政協議除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外,還包括特許權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採礦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投資用保障性住房租賃、售賣協議等。 以及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協議6。
新《行政復議法》也將明確將特許經營協議、土地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納入行政復議範圍,今後此類協議的定性不再存在爭議。
有朋友問:區分和糾結民事糾紛(民事合同)和行政糾紛(行政協議)有什麼意義?文字遊戲。
當然是有意義的,而且是按行政糾紛處理的,對群眾有以下好處:
筆記:1 司法部《努力把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要渠道》。
2 雲南省司法廳《2019-2024年雲南省行政復議工作報告及行政復議典型案例》**顯示,2024年至2024年,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30285件,其中受理22102件,受理率為72件98%。受理案件中,作出行政復議決定5132件,撤銷4517件,變更336件,責令履行133件,確認違法146件,直接糾錯率為2322%;調解和解案件604件,調解和解率為273%。近5年來,全省行政復議直接糾錯率保持在20%以上,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僅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告的不合格率為091%。
首先,病例數持續增長。 2024年至2024年,雲南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8228件,年均增長率為24件93%,全省行政復議案件數量逐年增加,連續三年創歷史新高。 二是涉案領域相對集中。 2024年至2024年,行政復議案件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勞動和社會保障、房屋徵收補償(拆遷)等幾大領域。 三是新型病例不斷湧現。 在傳統行政復議案件型別的基礎上,新型行政復議案件不斷湧現。 第四,被調查者集中在基層。 2024年至2024年,作為被申請人的鄉鎮**、縣**及其部門行政復議案件佔全省案件總數的68起69%,大量行政糾紛發生在基層。 五是糾錯能力提高。 2024年至2024年,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6111件,作出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1396件,直接糾錯率為2397%,糾錯率逐年遞增。
3 詳見2024年10月27日司法部長唐毅軍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發表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雲南省著力推進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整合優化職責班子,出台多項便民措施 我省重點推進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行政法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授權的組織 直轄市、直轄市、人民所在地省、自治區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 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執行。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的會計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人民第一非營利性目的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被徵用、徵收補償協議;(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4)**投資經濟適用房的租賃、買賣協議;(五)**和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社會資本合作協議;(六)其他行政協議。 ”
未完待續。 作者|董一剛律師
** 凌雲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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