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3號。 《工貿企業密閉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已於2024年11月6日應急管理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王湘喜部長.
11月 29, 2023.
工貿企業密閉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第1條為保障密閉空間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2條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簡稱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3條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的空間,未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可由人員進入,並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堆積或含氧量不足的空間。
本規定所稱密閉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密閉空間所進行的作業。
第4條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為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密閉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員的責任,以及安全培訓要求。 執行審批、防護裝備、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應急響應。
第5條工貿企業應當實行密閉空間作業監護制度,並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監護人負責監督密閉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監護人應當具備與密閉空間作業監督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氣、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和裝置。
第6條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識別,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明確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和危險因素,並及時更新。
鼓勵工貿企業採用資訊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提公升密閉空間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7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密閉空間作業的安全風險,明確審批要求。
對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中毒、窒息危險的密閉空間作業,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書面委託人審批,委託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經營審批人批准,不得進行有限空間經營。
第8條工貿企業依法將密閉空間作業外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與承包單位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工貿企業對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協調管理,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人切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9條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密閉空間作業專項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員、監護人、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如實記錄。
未經培訓和資格,他們不得參加密閉空間行動。
第10條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場地處置預案,按規定組織演練,評估演練效果。
第11條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在有條件的場所設定安全風險告示牌。
第12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採取鎖具、圍欄、防護網等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擅自進入。 監護人負責在手術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第13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空間有限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探測報警儀、機械通氣裝置、呼吸防護裝置、全身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置,並對相關用品、裝置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使用通常。
第14條密閉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後檢測、後執行”的要求。 有高危險性的,應當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裝置、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置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組織作業人員的安全說明,監護人應逐一檢查通風、檢測及分隔、拆除、更換等必要風險控制措施,確認防護裝備能正常使用,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置,確保作業條件符合安全要求。 對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工貿企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第15條監護人應全程監督,與操作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應當立即組織操作人員撤離現場。 密閉空間作業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響應,並組織科學救援。 不採取安全措施盲目救助的,監護人應當予以制止。
工貿企業在作業過程中,應安排專人連續對作業區域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 如果操作中斷,操作人員應重新通風並通過氣體測試,然後才能再次進入有限的空間。
第16條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窒息危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應當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17條負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負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密閉空間作業有中毒、窒息風險的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突出監護人分配、履職等事項的檢查情況, 執行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置。
第18條負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有限空間內作業中發現發生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在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之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其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恢復執行。
第19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在有限空間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密閉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裝置、器材、裝置,或者未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20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密閉空間作業專項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
2)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場地處置方案,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21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指定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2)未識別有限空間,或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
3)未落實密閉空間作業審批,或未落實“先通風、後檢測、後執行”要求的;
4)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
第22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5月20日發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監督暫行規定》(國家生產行政總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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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