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可以不被認定為沒有勞動關係嗎?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8

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從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一定情況下,無勞動關係的工傷也可以享受勞動傷害保險待遇。

這發生在工人小吳身上。

xxxx建設公司承建了該建築專案的建設,並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周等人。

周聯絡小吳在施工現場工作,報酬按天結算。

小武在工作時摔倒下樓,受傷。

小吳某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與建築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不予受理。

小武不滿意,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沒有支援他的主張。

無奈之下,小武選擇了申請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認為,建築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小吳的工傷保險責任。

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院採納了檢察監督的理由,撤銷了錯誤判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終對工傷認定作出決定。

經過後續民事訴訟,法院判令XXXX建築公司向小吳支付相關費用。

此事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相關法律鏈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4年第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業、採礦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或者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 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用人單位對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承包業務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單位聘用的勞動者或者自然人因工作從事承包業務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應當依法承擔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髮釋2024年第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雇用的從業人員因工作從事承包業務的,以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單位”

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院 製作: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供稿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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