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是關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 近年來,各級法院不斷加強建設工程司法審判,檢察機關也加大了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生效判決和監督案件的力度,為我國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近日,河北省固安縣王玉林向**匯報:其與鄧松柏因建設專案發生分包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王玉林應向原告鄧松柏支付工程費32705元68平方公尺45元=14717556元;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王玉林支付鄧松柏工程賠償金32705元68平方公尺60元=19623408元;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王玉林的再審申請向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再次被駁回。 王玉林覺得自己很冤枉,現已依法向河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同時要求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河北省檢察院檢察長對案件提起再審,以維護王玉林的合法權益。
1.案件的程序。
1、王玉林、鄧松柏簽訂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某專案“主體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已全面履約,王玉林已結清全部工程款款。
2、本案起因為雙方核准的《主工程建設分包合同》已全部結清工程貨款後,鄧松柏認為該專案虧損,故意挑起事端,於2024年11月24日、2024年2月14日、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2024年2月等,於11月24日, 20182024年2月14日、2024年12月、2024年2月等,他帶著不明真相的工人圍攻工地,堵門自殺、跳樓、爬上工地塔吊、恐嚇、聚眾違規上訪。軟暴力和遏制等威脅等手段迫使王玉林重新簽署建設專案分包合同的《補充協議》,如《補充協議》和涿州市**清債辦公室的信訪記錄所證明,鄧松柏捏造事實(謊稱拖欠鉅額農民工工資)使人上訪**等部門對**等部門施加壓力(補充協議規定王玉林和鄧松柏是個人並且沒有其他人參與)。
2. 法院的判決。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違反協議約定、違反補充約定提出申訴,屬於違約,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原告的違約並不一定使補充協議無效。 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冀0681民初1623號認為,該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根據庭審調查,違約金的計算未在雙方補充協議中約定綜合分析原告和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應每平方公尺額外支付原告45元,共計32705元68平方公尺。 判決1623號判決,被告王玉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鄧松柏支付32705元68平方公尺45元=14717556元;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玉林主張上訴人鄧松柏組織職工上訪的行為違反了《補充協議》第三條的規定,但本案上訴人鄧松柏及其團隊成員通過合法渠道向涿州開發區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清理建設專案拖欠工資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鄧松柏存在違約錯誤,並未違反《補充協議》協議上訴人王玉林主張撤銷補充協議的主張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上訴人王玉林應按照《補充協議》的規定,向上訴人鄧松柏支付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60元的附加價款。 根據雙方確認的建築總面積3270568平方公尺,上訴人王玉林應支付給上訴人鄧松柏的金額按60元平方公尺計算3270568平方公尺=19623408元;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2021)冀06民7340號:1.撤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第1623號民事判決;2、王玉林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松柏鄧支付專案19623408元;
3.律師的觀點。
*專訪貴州強凱律師事務所張平律師,他表達了三點看法:
1、根據本案事實,《補充協議》可以理解為附條件贈與,雙方約定原合同已經履行而對方沒有實際出資後獲得合法利益,按照合同中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沒有合理對價,無故獲得利益(被動收益),違反了合同立法的公平性。當時,王玉林是為了平息事態,減輕第一部門的壓力,表示送禮意向,哪怕是君子之言,未經公證的贈與,都可以撤銷,依法不能遵守。
2、雙方約定有條件,可以不受法律禁止,且該條件合法,但有條件的另一方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條件成立事實、證據證明附加條件不成立、權利不成立,主張沒有根據,不應予支援。
3、全國很多相關案件,這麼高的數額都得不到支援,違背了法律的公信力,鄧松柏想把上訪施壓當成賺錢的工具,想把法院當成利劍收錢,容易讓人感到不安全。
四、王玉林訴求。
王玉林感到委屈,對補充協議的內容和履約條件無人關注,但王玉林的責任卻不斷加重。 王玉林在網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鄧松柏提起訴訟前補充協議無效但直到他收到被起訴的手續後,案件才成功立案。目前,王玉林已依法向河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同時請求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河北省檢察院檢察長為維護王玉林的合法權益,再審。
*: 寶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