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條件的,應當當場形成書面協議。 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處理通過書面協議確定。 協議應當記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天氣。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機動車種類和車牌號。 事故型別、碰撞地點、損壞程度、賠償方法等。 上述要素應經過微調、詳細、具體且可操作。 為協議的履行和後續驗證提供便利。
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當遵守,當事人一方達成協議後悔改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議成為重要證據。 但是,當事人一方有證據證明訂立協議存在重大危險,協議內容具有脅迫或者欺詐性不公平的,由人民法院認定,不受法律保護。 特別是在脅迫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在談判過程中受到另一方的人身威脅或其他壓力,應立即報警,不再就交通事故進行談判。 如果在脅迫下達成協議,則尋求保護向警方報案,並且沒有使用其他手段來證明脅迫的事實。 事後舉證可能遇到困難,不能否定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