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案例
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5月1日,王某在合同期滿後與A公司續簽了5次勞動合同。 2024年4月13日,A公司通知王某,本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2024年4月30日到期,不再續簽。 後來,由於疫情原因,A公司通知王某,雙方勞動合同將於2024年5月31日到期。 2024年6月20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未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雙倍。2. 試驗結果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王某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往來的郵件和A公司向王某發出的通知可以看出,A公司明確告知王某在2024年4月13日勞動合同期滿前不續簽合同,隨後因疫情原因, 原勞動合同繼續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疫情結束。由此可見,甲公司的上述行為並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王某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王某主張A公司應自2024年5月1日起與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而A公司明確表示,公司不願意與王某建立無限期勞動關係。 自2024年4月5日簽訂第乙份勞動合同到2024年5月1日簽訂最後乙份勞動合同,期間雙方簽訂的每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存在違背雙方意願的情形。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可以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連續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是雙方都有續約意向。 目前,A公司已明確表示,在上乙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無意續簽勞動合同,因此即使王某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也不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綜上所述,王某主張A公司因未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應支付兩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時,已經詳細解釋了判決理由,這些理由是正確的,據此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合法加油站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