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特色
dec. 2023
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營造依法治商環境,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利司法服務和保障,涉企執行案件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涉企案件執行還存在一些不足。
法定期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首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和撤回、撤銷執行申請後恢復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執行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守期限的規定,並且為了保護其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權益, 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執行。
同時,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規定應適用於這一期間。 因此,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也與訴訟時效一致,如果申請執行超過兩年,法院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但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因此,值得提醒在座的各位,千萬不要睡在右邊,錯失有利時機。
涉企案件執行困難原因分析
首先,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於涉及企業的執法案件,需要更多地從企業保護的角度入手,這給法院的執法工作帶來了更多的挑戰,特別是對於很多地方企業來說,地方保護嚴重偏斜,需要各部門協助開展的工作難度很大。 導致執行法官進退兩難。
實踐中,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而搬遷家庭的案例很多,部分公司登記材料不齊全或沒有固定資產,無法找到其下落,很多案件以缺席判決的形式結案,而被執行人已無法找到; 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有效法律文書,成為無法實現債權的一紙空文。
此外,涉及企業的執行案件往往需要相關單位、個人或其他法院的協助,但現實情況是,有協助義務的執行單位不積極配合,以各種理由阻撓法院執行工作,甚至以不符合內部規定為由拒絕協助執行。
對策
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積極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
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常決定了執行的“成敗、快慢”。 為確保勝訴後能夠執行到位,您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並對對方的財產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儘量減少“勝訴拿不到錢”的風險。 因此,如果您符合條件,請不要忘記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雖然人民法院在執行階段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和管控,但有效的執行線索往往決定了執行的順利程度,執行申請人可以利用熟悉對方和情況的優勢,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 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實現債權的有效途徑。
實現與破產制度聯動,加大執行力度和破產力度
對於一些生產經營條件極其惡劣的企業,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助力淘汰不良企業,在執行過程中應積極與執行法官溝通,主動推進執行轉破產程序,大力推進相關企業破產。 這樣既能快速實現申請人的債權,將部分殭屍企業從企業名單中剔除,又能更好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無法實施”並不等於“難以實施”。
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執行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最終能否實現被執行申請人的債權,除了法院的執行效率外,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履約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決定性因素。 對於此類案件,作為債權執行申請人,要做的就是時刻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如果能找到人,可以申請司法拘留,如果發現其財產線索,應及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申請。
佛法也是世界的綱領和萬物的工具。 “企業的實施,一方面關係到經濟發展,另一方面關係到人民的溫暖。 在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我們作為債權人,要做好協助工作,積極配合法官執行,共同解決“執行難”,責任在我們所有人身上!
相關法規丨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實施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特定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惡意串連他人,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判處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協助偵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阻撓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絕協助查詢、扣押、凍結、轉移、變賣財物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絕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許可轉讓手續,或者轉讓相關票證、執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不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拘留; 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