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資訊披露表雲進處罰決定字2024年第33號》,對成泰財產保險未使用保險公司資金、編制、提供虛假報告負有責任的白玲(時任承泰財產保險副總經理)(以下簡稱承泰財產保險)按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對白玲(時任誠泰財產保險副總經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24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等相關報告、報表、檔案、資料必須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儲存報告、報表、檔案、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的。
本文來源:金融界。
作者:天豔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