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23日,患者到被告處就診,因“不穩定型心絞痛”入院。
7月24日,患者在未完成相關術前檢查的前提下行心臟介入手術。
術後當晚19時30分,患者出現胸悶、心悸、不適,由被告醫師為患者行心包穿刺術減壓。 患者病情未緩解,並逐漸惡化。
21時32分,由於患者病情加重,被告醫生再次對患者進行冠狀動脈造影。 結果顯示右冠狀動脈破裂,在破裂部位看到大量造影劑進入心包腔。 隨後,患者用支架移植物重新置入,反覆影像學仍顯示大量造影劑外滲至心包腔。
最後在急診科行開胸手術,術中發現心包腔內血200ml,心耳基部房室溝和右心室心外膜附近有2處破裂,可見活動性出血。 手術後,患者住進ICU,之後患者出現大面積腦梗死,一直沒有醒來,於8月8日8時20分死亡。
司法鑑定認為,該醫生有過錯如下:
1)醫療處方在PCI手術時球囊擴張壓力過大,不足。
2)醫生第一次插入心包引流管後沒有記錄引流情況,因此對心包引流情況的觀察不夠仔細,出現了故障。
3)病程記錄與心包穿刺術抽取血液量記錄不一致。
醫生的診療行為有故障,以及患者死亡的後果原因,原因的力的大小輕度至輕微病因之間。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醫學會對患者在被告人所在地的診療過程進行評價,對診療過程、因果關係、病因嚴重程度等進行說明分析,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根據鑑定結論,認定被告應承擔應當賠償的損害賠償金40%的醫療損害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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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手術後會出血?
術後出血是外科手術中最常見的併發症,與外科手術直接相關。 術後出血患者主要表現為血容量不足的典型臨床表現:引流管漏血、心率加快、四肢濕冷、脈搏稀薄、面色蒼白、嘔血、便血、血壓下降甚至休克。 當出血量較大時,往往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以緊急止血。
在某些情況下,出血是難以避免的:例如,在口服抗凝藥物的急診手術中,術後出血,超過3-5天後出血等,醫生往往無法控制出血。
有些是可以避免的:如手術時止血不完全、未能及時發現手術血液、血管結紮不良等,導致術後不久出血,超過正常操作規範(在這種情況下)等。 這些本可避免的術後出血的發生,也說明醫生的診療行為存在缺陷。
2. 如果出現併發症,醫生是否一定要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核心是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不能責怪醫生在沒有併發症的情況下治療患者。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將導致無人治療的局面,嚴重不利於醫療行業的發展。
本案中,判定醫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原因是醫生有過錯,即在手術過程中沒有注意注意義務,盲目增加球囊膨脹強度,造成損壞後果。 這樣的醫療故障,沒有多年醫療專業背景你找不到它。 這也說明了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在醫療訴訟中發揮的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