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抱歉。 這是張志超的案子,辦案人員得知張志超被宣告無罪後,在接受採訪時做出了回應。 2024年,時年年僅15歲的張志超被指控犯有謀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入獄15年後,山東省高院終於在2024年宣判張志超無罪。
乙個15歲的男孩,本該在學校裡快樂地學習、習、成長,走向充滿希望的生活。 但張志超的青春卻在黑暗的監獄裡被毀了5449天。 當他證明自己無罪釋放時,他沒有得到公正的道歉,只有辦案人員輕飄飄的“對不起”。
這句輕描淡寫的話深深地刺痛了人們的心。 作為公安司法系統的一員,面對巨大的冤案,我們應該痛悔反省。 然而,轉述“對不起”二字的態度顯然是不明智的,很多人對公檢和公法的公信力產生了懷疑。
事實上,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公檢、檢察、法各機關存在嚴重疏漏。 ** 偵查期間,張志超以供述為由,被移送檢察院,無物證; 檢方在約旦被捕時也沒有發現證據不足。 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查案件事實,最終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
張志超被關押近15年,這個慘痛的教訓擺在他面前但是,公訴人、檢察院、司法人員如此輕浮,讓人真擔心,這種問題如果不改正,冤案可能會繼續發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了《關於依法辦案懲處司法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意見》。意見很明確,司法辦案人員因玩忽職守、辦案不當造成冤案的,將依法嚴厲打擊。 這無疑給公檢和司法機關敲響了警鐘,也讓公眾停止了冤案的曙光。
但是,僅僅追究責任和懲罰顯然是不夠的,公安機關需要嚴格要求內部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堅持防止因重罪、輕罪供述而對好人的判決,堅持防止輕罪證據漏掉壞人的判決。
處理案件不是抓人、爭奪業績的數字遊戲。 在它的背後,是新鮮的人類生活,是乙個又乙個家庭的幸福。 公訴、公審人員要牢記民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職責,嚴格依法辦案,不得因執行壓力大、履約需要而隨意作出判決。
法律賦予公檢院依法懲惡弘揚善的權力,維護社會正義。 如果法律的守護者因為玩忽職守而反過來殺了好人,冤枉了好人,反而慫恿**,就是本末倒置,道理不可容忍。
這次對張志超案的誤判,不僅是公檢機關自身辦案的問題,也反映出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和機制還存在漏洞。 例如,在偵查階段,由於片面強調口供,證據被鄙視,在起訴和審判階段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
未來改革應進一步明確司法職能定位,檢察機關不再同時負責審批逮捕和起訴,形成兩權分權監督,更好地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裁判不公的局面。 同時,在司法系統建立獨立的申訴舉報和案件質量評估機制,對涉嫌冤假錯案的案件,及時主動地監督糾正和問責。
最後,要真正從根本上杜絕冤案的發生,還需要公檢、司法機關培養一支忠誠、可靠、誠實、高效、嚴謹、公正的法律人才隊伍。 每乙個法律工作者都要牢記國家和人民賦予他的神聖而艱鉅的使命,時刻與黑暗勢力作鬥爭,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
15年的冤枉監禁,剝奪了張志超一生中最寶貴的時光。 一句輕浮的“對不起”幾乎是他能得到的所有道歉。 我們呼籲我們永遠不要讓這種不公正的案件再次發生! 也希望公安機關從這次慘痛的教訓中汲取力量,讓法律之光真正籠罩在人們的腦海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