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9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9日通報,新華資管及相關負責人因以商業性、非自營性基礎資產投資集體資本信託計畫等9大事項共處罰款451萬元。
根據文號為金處分決定字2024年第6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資管)、龍向新(時任新華資管總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部總經理)、楊帆(時任新華資管副總裁), 孫珊珊(時任新華資產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盧迪(時任新華資產管理公司另類投資部總經理)、蘇莉(時任新華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產品投資部總經理)、楊柳(時任新華資產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行為有以下九項:
1. 投資集體資本信託計畫,其基礎資產為商業和住宅,非自我管理
2、以商業住宅資產為標的資產的集體資本信託計畫
3.投資非受託人自行管理且基礎資產不符合要求的集合基金信託計畫;
四是違反規定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
5、投資增信安排不符合集合基金信託計畫規定的;
六是集體資本信託計畫投後管理不到位;
7、為房地產專案提供無抵押債務融資;
8、組合資產管理產品未按合同約定進行收益分配的;
9、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同業投資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不自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和《保險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2024年12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對新華資管處以410萬元罰款
2、龍向新被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3、楊帆被警告,罰款7萬元
4、孫珊珊被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5、對盧迪處警告,並處罰金7萬元;
6、對蘇麗處以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7、對楊柳處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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