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快節奏和競爭激烈的玩具行業,智財權和品牌認知度是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近日,盧森堡歐盟法院對Bluebrixx申請的樂高小人仔3D Alliance商標無效作出裁決。
自 1978 年首次推出以來,樂高公司長期以來一直使用其標誌性的小人仔(小人仔)作為其產品的一部分。
憑藉其獨特的形象和可互換的設計元素,這些贏得了世界各地無數兒童和**的喜愛,並成為樂高品牌的標誌性標誌。
為了保護他們的設計不被模仿或抄襲,樂高集團已在歐盟為這些小人仔的 3D 形狀申請並獲得了商標。
然而,在儲存這一標誌性形象的過程中,樂高集團也面臨著來自各方的挑戰和爭議
2000 年,樂高集團註冊了其小人仔設計3D Alliance 商標以防止其他公司生產類似產品。
3D Union 商標是一種在歐盟註冊的商標形式,用於保護產品或包裝的三維形狀。 此類商標旨在保護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當產品或其三維設計的形狀具有足夠的顯著性和顯著性時,可以註冊為3D Alliance商標,從而為註冊人提供法律保護,防止未經授權複製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形狀。
BB Services GmbH 擁有 Bluebrixx 和 Modbrix 等積木品牌,向歐盟智財權局 (EUIPO) 提交了商標無效申請。
他們的理由是,樂高小人仔的設計純粹基於其技術功能,根據歐盟法律,純技術功能的形狀不能註冊為商標。
在此之前,有幾家製造商曾試圖撤銷樂高小人仔的 3D 商標保護。 其中,Best-Lock在2024年至2024年期間嘗試過,但沒有成功。 鑑於最近一些與其他玩具有關的裁決,bluebrixx認為有理由重新提交重複申請。
然而,2024年6月25日,歐盟智財權局完全駁回了該申請。
隨後,bluebrixx 於 2021 年 8 月 3 日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但在 2022 年 3 月,上訴也被全部駁回。
在這兩種情況下,歐盟智財權局都認為bluebrixx未能充分證明該商標僅由商品型別決定,即只能以已知和受保護的形式製造或展示。
早在 2022 年 8 月,樂高集團與德國玩具公司 Steingemachtes 之間的糾紛也部分涉及同樣的問題,當時法院僅將樂高小人仔以及 QMAN、Linoos 和 COGO 的相關例項視為玩偶,而不是積木。
當時的杜塞道夫地方法院認為可合併性等考慮因素並不重要,歐盟智財權局及其上訴委員會在本案中也持類似觀點。
由於無法接受歐盟智財權局的決定,bluebrixx最終將該機構告上了歐盟法院。
BB Services GmbH已提出申請,要求使歐盟商標(註冊號50450)無效,該商標自2024年4月18日起註冊。
他們斷言該商標僅因商品本身的自然形狀而註冊,並且是獲得技術成果所必需的,因此根據法規應視為無效(根據 EC No 40 94(現為歐盟法規 2017 1001)第 7 條第 1 款第 (e) 項第 i 項和第 (ii) 項)。
申請人BB Services GmbH要求法院撤銷先前的決定並宣布該商標無效,而EUIPA和Lego Juris A S則要求法院駁回該申請。
大約兩周前(2023 年 12 月初),歐洲法院 (EUG) 裁定 BB Services GmbH 的上訴被駁回,維持了樂高小人仔 3D Alliance 商標的有效性。
法院認為,雖然樂高小人仔包含技術功能,但其整體設計足夠原創,對品牌來說具有辨識度
歐洲法院的詳細裁決表明,法官在考慮裁決時,專門評估了樂高小人仔的關鍵元件及其技術特性。
最終,法院維持了歐盟智財權局的決定,拒絕宣告該商標無效,並要求BB Services GmbH承擔訴訟費用。
商標的有效性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
一些競爭對手認為樂高小人仔的設計具有功能性,並且它們的形狀與樂高系統相容。
根據歐盟法律,如果純粹是由於其技術功能而有必要,則不能將形狀註冊為商標。
因此,競爭對手認為樂高小人仔的 3D 形狀商標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BB Services GmbH 的商標撤銷申請最初是針對所有三個註冊類別(第 9 類:裝飾性磁鐵、電腦遊戲、可以使用的電腦遊戲以及其中包含的資料和資訊)提交的。第25類:服裝、鞋類、頭飾;第28類:遊戲、玩具)。
對於第 9 類和第 25 類,法院立即駁回了這些請求,因為在這些領域,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設計與樂高小人仔相同的產品,並認為有足夠的設計自由度。 這兩類訴訟都被認為是站不住腳的,因為Bluebrixx未能提供合理的刪除理由。
在第28類案件中,歐洲法院採取了更為細緻入微的方法。
法官確認,上訴委員會正確地認為該人偶是第28類“遊戲和玩具”下的玩具人偶,但指出有必要確認該人偶也是與樂高集團積木系統相容的“積木人偶”,屬於“遊戲和玩具”下的商品子類。
這是最高法院首次確認小人仔不僅僅是乙個玩偶,而是乙個積木人偶,歐盟智財權局在其推理中否認了這一點。
法院的判決顯然與該機構的評估不同,在裁決理由中,法院指出,法院的評估是錯誤的,即小人仔作為積木人物的方面也應該被考慮在內。
酷玩樂隊還簡要閱讀了判決書(可以點選文章末尾的“閱讀原文”檢視英文內容),並梳理了以下涉及的關鍵問題:
1:商品的本質
法院首先考慮了商品的性質,即小人仔是否只是“遊戲和玩具”中的玩偶,還是可以與其他樂高模組相容的“聯鎖建築玩偶”。
法院最終認定,這個小人仔具有雙重性質,既可以單獨用作玩偶,也可以用作與其他樂高元件相容的聯鎖結構玩偶。
2:商標的主要特徵
該標記的關鍵特徵是否僅限於頭部、身體、手臂和腿部,使其具有人形外觀,或者是否還包括更多技術元素,例如頭部的凸起、手上的鉤子以及腳和腿後部的凹陷。
法院認為,這些技術特徵也是小人仔的關鍵特徵,對於其作為聯鎖建築娃娃的功能至關重要。
3:形狀是否源於商品的本質
法院考慮了這些特徵是否來自貨物本身的本質。
法院認為,雖然某些特徵(例如頭部和身體形狀)可能源自娃娃的自然形狀,但其他技術特徵(例如連線部件)提供了超出純粹娃娃功能的技術結果。
4:形狀是否是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的
法院考慮了這些形狀是否有必要獲得特定的技術結果。
誠然,樂高小人仔的某些功能旨在實現互鎖和模組化設計,但法院認為,還有其他非技術性、裝飾性或虛構性元素也構成了商標的關鍵特徵,而這些元素對於獲得技術結果並不是必需的。
簡而言之,法院認為,雖然小人仔的某些部分確實是為技術功能而設計的(例如手臂和腿部的靈活性),但整體設計包含足夠的原創性和品牌認知度,超越了純粹的技術功能。
總之,儘管法院認為歐盟智財權局在評估商標的性質和關鍵特徵時存在某些錯誤,但最終認為該商標符合註冊條件,因為至少有乙個關鍵特徵不是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的。 因此,法院駁回了BB Services GmbH的所有索賠。
儘管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支援了歐盟智財權局的論點,但它也做出了一些基本性的裁決,這些裁決可能因為法院而令樂高集團不滿意首次明確了構成樂高小人仔的具體特徵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桶形的頭部,短而方的脖子,梯形,扁平和方形的身體,以及手臂,手,腿和腳的特殊形狀被視為樂高人偶的特徵
儘管存在技術限制,但法院認為這些特徵在設計上有一定的自由度。 因此,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樂高商標。
法院在其判決理由中還指出,“必須承認,鑑於其作為'積木圖形'的性質及其技術功能(可施工性和模組化)是商標的重要特徵,爭議人頭頂的突起、握手以及腿後部和腳下的孔洞。 事實證明,這些特性對於該特性的相容性及其與其他商品結合使用的適用性非常重要。 ”
這可能讓樂高的代表在法庭上感到緊張,因為法官描述了構成小人仔的關鍵特徵,該公司以前更願意保密。
此外,歐洲法院再次批評了歐盟智財權局的決定,認為它沒有充分考慮上述幾點。 這基本上意味著這些要點是技術性的,不應用於評估商標。
然而,歐盟智財權局確實確認了另一項決定,法院進一步強調了這一決定:樂高的商標並不賦予其禁止其他製造商銷售與系統技術相容但外觀與註冊商標不同的積木人偶的權利此外,在商標法的意義上,玩具人偶與任何積木系統的可能相容性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壟斷。
這一判決對樂高集團來說可能尤為重要,因為未來可能會如此大大增加了阻止其他製造商生產類似數字的難度
這是樂高小人仔首次由法院定義,同時說明了這些小人仔的典型標準,這些標準是積木角色的典型標準。
其他製造商將來可以參考這些標準。
這些裁決加強了對樂高集團智財權的保護,確保其創新和設計得到認可和保護。 這不僅有助於樂高保持其產品在市場上的獨特性和競爭力,而且還鼓勵其他公司投資於設計和創新,因為他們可以看到強大的智財權保護。
樂高小人仔被公認為獨特且具有標誌性的,影響著玩具行業的標準,其他公司可能需要更加小心,以確保其產品設計不侵犯樂高的商標。
這一決定也將對樂高的競爭對手產生影響,尤其是那些可能依靠類似設計來吸引消費者的競爭對手。 他們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和調整其產品線,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尤其是對於很多國產積木品牌來說,小人仔的設計永遠是懸在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同時,這些判決也為今後的類似案件開創了先例,為其他公司如何保護其創意和設計提供了指導。 這些案件的結果將作為今後類似糾紛的參考。
總體而言,這些裁決將對智財權保護、行業競爭格局、消費者認知等產生深遠影響,並可能對玩具和其他創意產業產生重要影響。
參考資料: Curiaeuropa.eu、promobri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