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信任”的法律風險基於對9份裁判文書的分析,以及遊戲合規

Mondo 遊戲 更新 2024-01-30

“遊戲信任”作為遊戲推廣的手段,往往會以戀愛交友、遊戲排行榜等形式誘導玩家充值,並形成了灰色產業鏈。

關於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發布“2024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分析”。調查顯示,在其受理的18075起網路遊戲投訴中,主要內容為遊戲經營者誘發充值消費,如用虛假道具和卡牌中獎的概率、誇大事件效果、誘導消費者充值等。

網路運營者從事商業活動需要將收入作為正常運營和發展的基礎,推廣遊戲、鼓勵玩家為遊戲充值是正常的商業慣例。 但是,“博弈信託”不同,“博弈信託”在確定其法律性質時處於模糊不清的領域。

本文將重點介紹與“博弈信託”相關的九大判決,分析“博弈信託”灰色產業中的法律問題。

“博弈信託”民事案件及其裁判意見

筆者將裁判文書型別從“判決書”限制為“判決書”,以“博弈信任”為全文關鍵詞,以“網路服務合同糾紛”為訴因,在“威科集團”平台搜尋得到共2份民事判決書,現將案件及其裁判意見歸納如下(見表1):

案例名稱

案例編號

法院

法院判決的結果

沈雲軍與上海益友網路資訊科技***網。

服務合同糾紛。

2019)胡 0114 民初第14739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被告沒有民事欺詐行為。

李國玲、湖南泡泡互動娛樂***等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2021)湘0112民初第5568號。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隱瞞真相。

表1 涉及“博弈信託”的民事法律糾紛

結合上表內容可以發現,民用領域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博弈信任”這個灰色產業上。網路服務合同糾紛原告辯稱,遊戲運營者作為被告,在提供網路服務過程中實施了民事詐騙,致使遊戲誤會並充值。

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實施了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被騙人因詐騙行為產生誤解,屬於故意表現法院在分析司法實踐的構成要素時,通常關注以下兩點:

第一遊戲使用者作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存在欺詐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需要承擔遊戲公司實施欺詐的舉證責任,如果未能履行舉證責任,將承擔不利後果。

例如,在“沈雲軍訴上海益友網路資訊科技***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明確“原告作為控方,應當為被告的欺詐行為提供初步證據”。 ”

又如“李國玲與湖南泡泡互動娛樂***等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但從聊天內容來看,屬於遊戲玩家之間的正常交流和投訴,無法達到原告的舉證目的,而李國玲對此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 且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良後果,女選手“空”(微信公眾號“丿星|”。關於拿鐵小欣是否受僱於泡泡酷的問題,李國玲直到本案開庭審理,都無法確認該玩家的真實身份,其陳述僅基於個人猜測和懷疑,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因此無法達到舉證目的, 本院不採信李國玲的上述訴訟請求。”

雖然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水平,但對於遊戲使用者來說,證明民事欺詐的存在仍然非常困難。 遊戲運營者與遊戲使用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基於網路服務合同聯絡在一起,但遊戲運營者對系統設定等內容的控制使其處於實質優勢地位,給遊戲使用者收集固定證據帶來困難。

第二遊戲使用者的充值行為是否因欺詐行為造成的錯誤認知而實施。 上海嘉定區法院和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均認為,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識別和控制自身充值行為的能力,應當自行承擔法律後果,不能以不合理、欺詐為由認定雙方網路服務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在此基礎上,長沙市望城區法院進一步提出,“所消耗的充值金額已作為泡泡酷提供的增值服務的對價......網路服務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 ”

無論是戀愛約會法的“博弈信任”行為,還是遊戲頂級排名法的“博弈信任”行為,其實都屬於“社會誘導機制”。 遊戲經營者作為監管者和提供者,介入誘導遊戲使用者消費的過程,而這種誘因主要是由於遊戲玩家的比較心理和優越感,而社會消費誘導是一種間接誘導,將付費模式隱藏在遊戲玩家的惡性競爭中[3]。 事實上,如果遊戲經營者不採取修改遊戲資料等措施,那麼該行為似乎很難落入法律範圍。 顯然,法院沒有認識到比較和優越的心理是欺詐行為造成的“誤解”。

綜上所述,從“威科集團”檢索到的兩起現有案例來看,在民事糾紛中,在證據無法證明遊戲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法院難以受理遊戲使用者因“遊戲信託”欺詐而要求返還充值金額的主張。

第二“博弈信託”刑事案件及其裁判意見

筆者將裁判文書型別限制為以“博弈信任”為全文關鍵詞、以“欺詐”為訴因的“裁判文書”,共獲得7份刑事裁判文書,在“威科集團”平台進行檢索,現將案件及其裁判意見歸納如下(見表2):

案例名稱

案例編號

法院

法院對“博弈信託”行為的認定。

陳志勝詐騙案。

2019)民0429星初160號。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

以戀愛為藉口搞“博弈信任”,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罪,構成詐騙罪。

關偉明、陳彤等詐騙案。

2020)蘇0211星初243號。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冒充年輕女子以戀愛為藉口搞“博弈信任”,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罪,構成詐騙罪。

李雙銀詐騙案。

2019)民0429星初第17號。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

冒充女性客服以購買遊戲信任號、參加名人堂活動、談感情等為由從事“遊戲信任”行為,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構成詐騙罪。

李釗、範紅豔詐騙案。

2020)遼0726星初第90號.

遼寧省蒙特內哥羅縣人民法院。

捏造女性身份,以男女交往、婚戀等名義搞“博弈信任”,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構成詐騙罪。

馬雲峰、張莉等詐騙案。

2021)浙1021星初356號。

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

虛假充值、控制“一號”所有權,從事“博弈信託”行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構成詐騙罪。

王鳳霞詐騙案。

2019)民0429星初25號。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

以婚戀為名,或以充值、返現為名搞“博弈信託”,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構成詐騙罪。

熊玉薇、董德釗、馮曉詐騙案。

2019)粵0308星初223號。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打著愛情的名義搞“博弈信任”,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構成詐騙罪。

表2 涉及“博弈信託”的刑事案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一般理論,詐騙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有誤會——被害人因誤會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與民事領域未認定“博弈信託”構成民事詐騙的案件相比,刑事領域交友戀愛行為和遊戲榜首被認定構成詐騙罪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多,其中“博弈信託”在交友戀愛中的比例相對較大, 而排名靠前的榜單型別遊戲中的“博弈信任”數量僅佔1 7。

在刑法對“博弈信任”的定性問題上,有犯罪與非犯罪的區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人認為,消費遊戲是滿足被害人交友戀愛目的和滿足自己作為“第一”的優越感的前提, 而被害人實際上並不在意遊戲的可玩性,基於為上述目的充值的行為自願放棄財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但持構成犯罪觀點的人士認為,被害人對“交友”、“戀愛結婚”、“成為第一”的目的存在錯誤認識,這種行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這種對互惠支付和追求目的的誤解是影響被害人是否充值的關鍵事實。 因此,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1]。

電信詐騙作為一種電信網路詐騙,是刑法領域嚴厲打擊的物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發布《檢察機關打擊電信網路詐騙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明確“檢察機關應當對'博弈信託'詐騙**進行深入調查,通過對約會手段欺騙、充值金額異常、牟利手段違法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準確認定詐騙性質,依法以詐騙罪定罪處罰”[12]。 當證據詳盡且不成為確定性質的障礙時,影響“博弈信託”性質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因素仍是“被害人是否因誤解而處置財產”。

對此,無錫濱湖區法院在《關偉明、陳彤等詐騙案》判決書中指出,“本案被害人充值的目的是發展戀愛關係,而不是為了獲取遊戲道具、遊戲標題等,被告人關偉明等人提供的遊戲私服中的所謂'對價',如果被害人有誤會,不能認定為對價”以及“雖然有少數被害人發現或懷疑自己遇到了遊戲信託”,以及“雖然有少數被害人發現或懷疑自己遇到了遊戲信託”,以及“雖然有少數被害人發現或懷疑自己遇到了遊戲信託”。然而,一些被害人之所以仍然充電,是因為他們想與被告的虛構女性發展戀愛關係,卻沒有認識到該女子本人是不存在的虛構現實,因此她仍然基於誤會處置了自己的財產”。 簡而言之,如果受害人充值的目的受到虛構事實的影響(與虛構的女子發展戀愛關係),那麼可以認為是“受害人因誤會而處置了自己的財產”。

同理,在判斷頂級遊戲型別“遊戲信任”時,也可以採用這種思維方式。 即使被害人明確表示充值的目的確實是為了爭奪“遊戲第一榜”,但由於被告“通過在遊戲平台上運營遊戲後台,直接修改遊戲內部賬號充值資料,通過虛假充值、製作流水明細等手段控制'榜首'的所有權,控制了'榜首'的所有權, 等,從而欺騙真實玩家充值、捐贈“,浙江省玉環縣法院認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組建團夥,構成詐騙罪。

第三結論

作為遊戲推廣的灰色地帶,“遊戲信任”通過給遊戲充值來騙取加害人資金的情況其實並不少見。 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民事領域主要受限於當事人的取證和定證能力,刑法的調整仍是主力。

(一)民事詐騙罪和詐騙罪邊界

首先,雖然“博弈託”中的民事欺詐和欺詐行為都是客觀捏造的事實和隱瞞真相,對方也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詐騙罪作為財產侵權犯罪的一種,其目的在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民事詐騙罪則主觀上是為了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

其次,通過考察上表2中的“遊戲”型別,還可以發現,實施“遊戲信任”行為、構成詐騙罪的“遊戲”,大多是未經批准經營、非法經營的遊戲,製作粗製濫造,甚至還存在遊戲經營者、遊戲推廣公司合作開發遊戲騙取財物的情況。 可以說,“博弈信任”的加害人的虛假宣傳、虛假營銷行為超出了民事欺詐的限度,所謂遊戲只是加害人收錢的幌子。

最後,民事欺詐的欺騙程度也與欺詐不同。 如果行為人採用的欺騙手段足以控制交易的結果並導致他人誤解和處置財產,則構成欺詐罪。 如果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但在真實交易的前提下進行交易,沒有達到導致他人無償交付財產的程度,則僅屬於民事欺詐。

(2)遊戲運營商合規提醒

對於遊戲運營商來說,遊戲推廣是拓展業務版圖、獲取流量不可或缺的途徑。 但從減少訴訟糾紛的角度出發,遊戲運營者應避免合法性模糊的遊戲推廣行為,推進自身合規建設,從而促進網路遊戲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此外,還應嚴格執行備案制度,完善遊戲推廣機制。

(3)遊戲使用者注意事項

對於遊戲使用者,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衛能力。 而在選擇網路遊戲時,要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安裝,拒絕非法發行的網路遊戲。 此外,使用者應仔細篩選遊戲中發布的資訊,對陌生玩家的主動“撿拾”保持必要的警惕,以健康的心態參與網路遊戲,理性、可控地為遊戲充值,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編織的“陷阱”。

雖然遊戲使用者似乎很難通過民事訴訟實現他們因“遊戲信託”欺詐而要求退還充值金額的要求,但他們轉向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也不是一種方法。

參考文獻:1]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胡0114民初第14739號。

[2] 湖南省長沙市王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湘0112民初第5568號。

3] 江磊、帥家成、肖少龍,“營銷視角下網路遊戲消費的誘因機制與應對策略分析”,《中國經營評論》,2024年第18期,第79-82頁。

[4]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民0429星初160號。

[5]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蘇0211星初243號。

[6]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民0429行初17號。

[7]遼寧省蒙特內哥羅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遼0726星初90號。

[8]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浙1021行初356號。

[9]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2019)民0429行初第25號刑事判決書。

[10]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粵0308行初223號。

[11]薛進、孫超:《刑法中“博弈信託”納入分析》,《中國檢察院》2024年第2期,第40-45頁。

[12]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打擊電信網路詐騙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以結為網路遊戲情侶名義引誘玩家充值高額錢款案》第四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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