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上海燕華智慧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華智慧型或本公司)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事前通知書》(胡鄭建智字[2023]29號)。
藍鼎投資者維權團隊提醒投資者,燕華智慧型的索賠條件(暫定)為:
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期間**,並在 2023 年 6 月 3 日或之後虧本出售或繼續持有。
符合上述條件的受害投資者可以參加索賠。
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3日,燕華智慧型(002178)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通知書的公告》。 因該公司涉嫌違法資訊洩露,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
2024年12月6日,燕華智慧型(002178)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胡證監資〔2023〕29號)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前通知》。
經查,燕華智慧型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1)2024年半年度報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錄。
2024年上半年,泰和泰與雅培的合作明顯異常,未來兩家公司能否繼續合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泰和泰2024年上半年營收同比大幅下滑。 燕華智慧型不遲於2024年半年報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異常合作,未在2024年半年報中對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作出減值準備,導致2024年半年報及2024年第三季度報溢利總額為5,191140,000元,佔2024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公司2024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為-15,901,440。28元)絕對值32646%,佔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年初至報告期末利潤總額為-10,979,28055元)47281%。(2)2024年半年度報告並未充分、充分披露泰和通業績下滑的原因。
在2024年半年報中,燕華智慧型披露,“參股公司北京泰和康虧損37072萬元,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上半年北京疫情封控措施影響,業務發展困難。 經過調查,泰和泰業績下滑的原因很多,單純披露疫情原因並不能完全覆蓋實際情況,投資者也無法全面了解泰和泰業績下滑的原因。
上海監管局認為,燕華智慧型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建議的處罰結果
根據《**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市監督管理局擬決定:
1.嚴華智慧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0萬元;
2.龔寶國給予警告,並處罰金100萬元;
3.警告黃偉玲及罰款75萬元;
4.對曹磊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
5.唐文言被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
投資者訴訟準備材料
1、符合索賠範圍的交易明細【在開戶地**公司營業部列印,交易記錄需加蓋**公司營業部印章; 優先選擇具有“餘額”或“剩餘份額”欄位的報表型別
2、**賬戶查詢確認表【加蓋公司營業部印章; 包括投資者的上海和深圳**賬戶資訊(包括保證金賬戶和證券借貸賬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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