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的法律適用初探

Mondo 職場 更新 2024-01-30

- 閱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新《專利法》第20條為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過程中的違反誠實信用行為敲響了警鐘,而《新規則》第11條則為新《專利法》第20條提供了依據。

作者 |邵偉,北京市永鑫智財權律師事務所。

編輯 |布魯斯。

2024年12月21日頒布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十一條,即“.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各類專利申請均應以真實發明創造為依據,不得偽造。 此外,新規還分別在第五十條的初步審查要求、第五十九條的實質審查要求和第六十九條的無效宣告理由中,將這一規定明確為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專利無效宣告的具體法律依據。 這些規定首次將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引入專利授權和確認程式,表明了中國打擊專利申請中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決心。 此外,關於違反新規第十一條的行政責任,《新規》第100條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專利執法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對於違反細則11的專利申請,申請人不僅無法獲得專利權,而且即使獲得專利權,也會被宣告無效,還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新《規則》第十一條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細化如下:它基於真實的發明和創造,不得偽造但它仍然不夠具體。 因此,國家智財權局在同日公布的部門規章《專利申請管理規定》第三條中明確規定,下列具體行為屬於違反新規第十一條的表現形式:

1)多項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徵和要素簡單組合而成;

(二)捏造、偽造、篡改發明創造內容、實驗資料、技術效果,或者剽竊、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形的;

3)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是利用計算機技術隨機產生的;

(四)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者設計常識,或者劣質、堆積、不必要地縮小保護範圍的;

5)申請人提交多項專利申請,沒有實際的研發活動,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六)惡意、分散、先後或者異地提交與特定主體、個人、位址有實質性關聯的多項專利申請;

7)為不正當目的轉讓、收受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改變發明人、設計人的;

8)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專利申請異常行為。

同時,同日發布的新《審查指南》的初審和實質審查部分直接引用了上述規定作為審查依據。 由於無效宣告程式中的法律適用適用於初審和實質審查中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上述八項行為也將成為國家智財權局在無效宣告程式中因違反新規則第十一條而認定專利無效的具體事實和理由。

從上述法規中列舉的八種行為來看,無論是第一幕中的“明顯”相同和“簡單”的結合,還是第二幕中的偽造、抄襲和拼湊,還是第六幕中的“惡意”由於主觀判斷的模糊性,相信所有無效申請人都會在1月20日之後以新規則第11條作為無效宣告的理由, 2024年,國家智財權局也要對這一無效理由進行審查,造成新的工作量壓力。

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新的《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規定,”專利權取得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議庭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 這一規定使第11條的內容成為國家智財權局依職權審查的一部分。 換言之,在無效宣告程式中,即使無效宣告申請人未以新規則第十一條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智財權局也可以依職權引入該法律規定,並據此作出專利權無效宣告決定。 還應該注意的是,新審查指南對向國家智財權局啟動依職權審查程式有特殊要求,即必須“明顯”違反新細則第11條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這一理由進行依職權審查時,是否“明顯”顯然是一種主觀判斷,考慮到新規第100條的處罰規定,國家智財權局不太可能不輕易啟動新規第十一條規定的依職權審查程式。

此外,新審查指南並未對無效程式中基於第十一條作為無效宣告理由的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詳細規定。 如前所述,由於新規則第11條的適用需要對主觀狀態進行大量判斷,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將對結果的決策產生較大的影響。 這只有在2024年1月20日新的審查指南生效後,才能通過新法規的實施來了解。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儘管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第20條首次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即“.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但是,上述法律規定並不是專利授權和確認程式中的具體法律依據,相應新規則第11條是專利權授權和確認的具體法律依據。 特別是,新規第十一條強調,明確禁止在“專利申請階段”發生的違反誠實信用行為。 因此,對於專利權而言,只有在專利申請前和申請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行為才可能導致專利權無效,而授予專利權後的誠實信用行為並不違反新規第十一條的規定,因此不能通過國家智財權局的專利無效宣告無效。

新規定將於2024年1月20日生效。 根據2024年12月21日頒布的《實施經修訂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的規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請人以不符合《專利法修正案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為由,提出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適用《專利法修正案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因此,從2024年1月20日起,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根據細則11對所有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論專利權何時被授予。

總之,《專利法》第20條是對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警鐘,而《新規則》第11條則為《新專利法》第20條提供了依據。 但是,由於在判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存在許多難以量化的因素,可以預見,國家智財權局在專利無效宣告階段對新規則第十一條的適用將非常謹慎。 無論如何,希望通過新實施細則和新審查指南的實施,可以更有效地制止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失信行為,為提高我國專利保護水平、提高專利質量提供更加有力、公正的機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智財權立場)。

涵蓋**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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