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對證據規則“自認原則”的解釋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9

點選關注了解更多

所謂自我懺悔指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當事人不利的實質性事實。 自我承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果。 自我識別規則它是民事訴訟中證據適用的重要規則,法院在承認事實或證據後可以認定一方當事人採信的事實或證據。

自認不是證據,而是舉證責任的例外,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對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節約訴訟費用具有重要意義。

【核心內容】。自認規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陳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示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則另一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證明。 自我承認僅限於承認事實,不包括接受證據。 (《證據規則》第八十九條對證據的採信另作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被另一方當事人採信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我國關於自我承認的規定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體現,但這些司法解釋尚未使用“自我承認”這一法律術語,而是將其稱為“當事方的接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自我承認的一般規則。

根據《證據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陳述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者明知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明確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的, 詢問、調查或者投訴、答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承認的事實,即自己在訴訟中承認的事實,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解釋要點]。

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自我承認特指承認實質性事實

它不包括承認索賠和承認程式事項。 自我承認不同於承認承諾,後者是指被告承認原告的主張。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自己不利的實質性事實的陳述或陳述。 在訴訟中,通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直接、積極、明確地承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對其不利的實質性事實。 自我承認的物件應當是依法可以承認的、不利於自述人的實質性事實,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真實或者法庭查明的,不得作為訴訟的自我承認物件。

@自認產生的法律效果

如果訴訟中的自認具有有效性要求,經法院確認後,將產生兩種法律效力:一是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一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於自己的實質性事實作出宣告或表示承認,另一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證明事實。 其次,它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在沒有法律情形下,不能否認自我承認的效力。

@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外承認(包括當事人在本案訴訟之外的案件中承認的事實)不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不適用。

與訴訟中的自我承認不同,訴訟外的自我承認只是影響法官心理證據的乙個因素,其本身與舉證責任沒有直接關係,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

自我認可一般應明確說明默示的自我承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明確的自我承認意味著積極和明確的承認。 默示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或提出異議,即以沉默的方式作出否定承認。

在默示自我承認的情況下,只有在法律上被視為自我承認時,才會產生自我承認的效力。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審判人員行使解釋權是確認默示自認成立的必要條件,即只有在審判人員充分解釋後,當事人仍未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認,才能視為自認。

對《證據規則》中“自我承認原則”的修正和補充。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委託人自我承認的規則:* *人的自我承認,其中規定,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人**的自我承認視為當事人的自我承認。 當事人在場,明確否認訴訟人自我承認的,不視為自我承認;一方當事人在場但未否認的,視為一方當事人的自我承認。 此外,當事人認為委託人自認與本人意願相牴觸的,可以請求撤銷當事人的自認,使當事人的自認無效。

2. 共同訴訟當事人自我承認的規則:只有全體共同訴訟當事人共同作出的自我承認,才具有自我承認的效力,部分共同訴訟人作出自我承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否認的,不能產生自我承認的效力。 同時,為了防止一些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以消極的態度阻礙訴訟的進行,對對其不利的事實作出被動反應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適用偽承認規則。

3. 限制自我承認或有條件自我承認的規定:單純承認某些事實而否認其他事實,即無條件部分自認的,應當認定承認部分事實的行為構成自我承認,部分否認不構成自我承認。 在承認的情況下,應審查附加條件是否與承認事實不可分割的問題。

四、撤銷自我承認的條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除特殊情形外,作出自我承認的一方不得任意撤銷自我承認。 但是,在兩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撤銷其自我承認:1)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二)在脅迫或者重大誤會下作出供述的,可以撤銷供述。

(作者:王巨集律師【法律如劍】雲南恆智律師事務所)

歷史相關文章

今日解讀:證據妨礙規則。

今日解讀:證據規則中“否認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今天的解釋:證據鏈的閉環標準。

相關問題答案

    今天對“唆使行為”的法律認定進行解讀。

    點選關注了解更多 請這樣做是指受託人為達到受託人的某種目的而向受託人支付一定價格以換取受託人幫助的行為。也就是生活中 找後門 經歷關係 的現象。在人道社會中,索取委託的情況並不少見,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稱為非法拉攏。例如,委託某人幫助轉工作 入學 入伍 入伍.等現象。背景案例介紹...

    乾貨分享:證據法在醫療糾紛中的適用

    醫療事故是法律領域備受關注的話題,證據法在這一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對證據法在醫療糾紛中的地位 醫療專業證據和病歷的法律認定等進行深入研究,為讀者揭開醫療糾紛背後的法律奧秘。.證據法的基本概念.證據的定義證據是指為查明事實而證明或者推定存在的解釋事實的各種材料 文章或者方法。在醫療糾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