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甲公司作為甲方,與浩火(崑山)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甲公司與昊火(崑山)網路科技平台服務協議》,約定A公司將業務承包給昊火公司,昊火公司承包業務後將業務承包給具有經營資質的商業主體, A公司將向好火公司支付專案服務費、平台服務費等費用。A公司有權對承包的承包業務質量進行驗收和監督,對承包人完成的業務質量進行驗收和監督。
委託方(甲方)為陳先生,受託方(乙方)為水地(崑山)孵化器管理方於2024年4月9日簽訂的《個人工作室登記協議》,約定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個體工商戶申請工商登記時使用的商戶名稱由乙方自行決定,甲方接受乙方確定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乙方授權甲方在代表乙方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法存續期間,使用乙方集團擁有的商號,如“好火”。 甲方自願使用好火平台作為經營管理工具,並按照乙方的要求和平台規定,以個體工商戶身份註冊並認證有效賬號。 如果甲方確認將成為本平台的專案,將與乙方簽訂分包合作協議。 《個體工商戶企業資訊公示報告》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資訊稱,陳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為“昆山市玉山鎮宜魯怡竹三旗九昊好火商務服務工作室”,經營者為“陳某”,型別為“個體工商戶”, 經營範圍為“外賣配送服務等”,註冊審批日期均為2024年4月9日。
2024年4月9日,同程浩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昆山市玉山鎮宜路一琪九豪作為乙方簽訂了《工程分包協議》,約定乙方自主選擇承包甲方對應的業務或訂單,乙方承包的所有標的的業務收入均歸乙方所有, 甲方將按月將服務費結算至乙方指定的平台賬戶或銀行賬戶。此外,該協議在第 3 條中4、協議約定:“乙方或乙方的合作夥伴承包商與甲方應具有平等的合作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建立勞動、勞動或僱傭關係。 乙方及合作承包人應獨立完成承包業務,並承擔承包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昊火(崑山)網路科技***於2024年10月22日將788元轉入陳某銀行賬戶。
A公司提交的《承包業務操作規範》規定:“1、有效服務時間:7:30-4:00(合同應按現場人員的服務順序時間開始,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站長溝通);2、騎手應按承包業務要求,在承包區域內有效服務時間內按時開工,並承擔下列責任......如果無故不開工但總承包商和騎手雙方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類似勞動關係的經營管理關係,騎手的上述通知和說明義務僅是......為雙方快遞業務合作的順利開展規範的末尾指出“簽名是了解上述操作規範”。 並願意接受遵守上述規範。 陳某在承包人簽字,付款日期為2024年8月26日。
陳某聲稱,自2024年8月26日起,被要求服從A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接受A公司的獎懲,陳某必須在其規定的有效服務期限內上崗,接受系統排程,並要求陳某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即 接受A公司處以的罰款)。陳某在 Ele.me 站台上以專職騎手的身份接受系統排程,完成送貨任務,陳某的勞動成果由A公司享受。 在陳某受僱期間,A公司為陳某購買了雇主責任險,陳某人格從屬關係、勞資關係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A公司聲稱其與陳某存在合同關係,陳某提供的工資單並非陳某開具的,而是陳某自行登入系統產生的。 陳某在2024年8月27日前已是廣州易成網路科技***的騎手,廣州易成網路科技***的營業場地轉讓給A公司後,原A公司於2024年8月底簽訂了《承包業務操作規範書》,才開始向陳某交付業務,陳某在簽署說明書前在錦州現場交付訂單。 此外,陳某提供的工資單顯示,A公司只是乙個**商人,從工資單所反映的合同報酬構成可以看出,陳某沒有做騎手的基本工資,完成承包業務所需的車輛和材料均由陳某本人承擔, 符合雙方簽訂的《承包業務操作規範》。此外,保險個人所得稅由陳某本人繳納。
陳某向本院請求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要求確認陳某與A公司於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請求判令A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A公司回覆:陳某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存在合同合作關係。
此外,在庭審中,陳某明確要求確認其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 陳某已向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確認陳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024年11月24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任忠案[2021]第1498號仲裁裁決,裁定駁回陳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原告和A公司提供的證據和庭審筆錄證實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
關於陳某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綜合分析如下:
首先,從陳某與其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簽訂的協議內容和性質來看,協議中也包含類似的勞動商事合同關係條款。 雖然A公司對陳某的服務時間、接單、派送等有管理或要求,但實質是保證外賣業務的順利開展,保證外賣業務的服務質量,並不是簡單的勞動用工管理行為。 A公司對陳某的工作強度和承攬的業務數量沒有具體限制,陳某可以靈活獨立地完成分配,費用按訂單結算,在工時和業務完成流程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權,雙方不體現勞動關係的人格從屬關係。
其次,A公司不提供最低工資保障,而是採用無底薪方式,陳某根據接到的訂單數量確定報酬,多做多得,這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不同,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等裝置由陳某提供, 與原A公司之間不存在經濟從屬關係。
第三,《承包業務經營規範》明確,雙方僱傭關係的經營與管理之間並無類似關係,雙方之間關於服務期限、違約金的相關約定,僅是為了交付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陳先生已明確知悉《規範》約定的與A公司的關係,仍簽署《規範》並實際履行,也可以證明雙方之間沒有約定建立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本院不支援陳某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
判決如下: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