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們熟悉的社會形成五階段理論,西周王朝一度被認為是奴隸社會,後來被認為是類似於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 然而,歐洲史學的最新研究表明,封建主義作為乙個學術範疇的合法性已被破壞。 哥倫比亞大學東亞語言文化系李峰教授研究中國早期歷史和考古學多年,其著作《西周的陷落》和《西周的政治制度》在中國以中文出版,他在書中指出,由於封建主義的致命缺陷, 顛覆封建主義觀念也勢在必行。
您在《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一書中,對“西周封建主義理論”進行了激烈的批判,我們注意到您指出,在西方史學界,歐洲中世紀所謂“封建主義”的根基已經徹底動搖,這是您批評“西周封建主義理論”的原因嗎?
李峰:可以這麼說。 然而,首先,我想澄清表達問題。 “封建”一詞是戰國時期思想家創造的,指的是西周初期所謂的“封建親戚,與封建平周”(“左傳”語),從而形成了西周的基本國家制度。 當然,“豐”和“劍”這兩個詞都出現在西周的晉文資料中,其語義與戰國思想家使用的語義基本相同。 這種“封建主義”的概念在中國傳統史學中一直流傳下來,比如唐代的劉宗元寫了他的名著《論封建主義》。 如果說是這個意義上的“西周封建論”,那我也不反對。 我反對的是所謂的“西周封建主義”,被日本學者翻譯為“封建主義”。 經過這一翻譯和中國學者的廣泛採用,“封建主義”成為中國現代史學中的一種新的理論建構,而不是傳統史學中“封建親屬”的含義。 此外,現代史學中的“西周封建主義”也有兩種不同的含義:西方學者所指的“西周封建主義”是指類似於中世紀西歐所謂封建主義的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大多數學者強調政治制度方面),而西周國家的主要政治關係是封建關係。 相比之下,過去中國學者所指的“西周封建主義”是指五種社會形態之一,強調地主和農民之間通過地租剝削形成的經濟關係,但也是中世紀西歐的封建主義。 因此,可以說,現代史學中的這兩種“西周封建理論”有著相同的淵源和不同的潮流,但與傳統史學中提到的“封建主義”不同。
在西方史學傳統中,封建主義的概念是通過複雜的過程建立起來的,其詞源是法語feu、feud或feudum,指的是中法蘭克王國的一種特定形式的土地所有制。 封建主義一詞出現在十九世紀中葉左右,當然它也是現代西方史學中的一種理論結構,而這種理論結構又被新增到中世紀歷史中。 然而,這個概念是由 Marc Bloch 和 F. Ganshov 開發的 l.Ganshof)和其他著名的歷史學家,這成為主導歐洲中世紀研究的關鍵概念。然而,隨著西方史學的進步,封建主義理論建構的缺陷在20世紀70年代後逐漸暴露出來。 第乙個攻擊的是伊莉莎白·布朗(Elizabeth A. Brown) r.布朗),他在2024年出版的《概念:封建主義和歐洲中世紀歷史學家》一書揭示了這一概念的內在矛盾。另一門反對封建主義的大炮是蘇珊·雷諾茲(Susan Reynolds)2024年出版的《領地與附庸:重新解釋中世紀的證據》(Domains and Vassals: Reinterpreting the Evidence About the Middle Ages)一書。 在這本書中,雷諾茲仔細分析了所謂封建主義的兩大要素——封地(藩)和附庸(附庸)制度在歐洲獨立形成的複雜過程,認為這兩種制度的真正結合是所謂的“封地-附庸制度”的形成。這是雷諾茲的表述,通常以複數形式使用,而不是封建主義)直到十一世紀或十二世紀才完成,整個歐洲的情況各不相同。換言之,封建主義的概念並不涵蓋歐洲中世紀的整個歷史,也沒有反映歐洲不同地區的奇特現象。 相反,它只會阻止人類看到這些特殊現象並理解歐洲中世紀歷史的複雜性。 儘管這個詞在西方史學中仍然被使用(特別是在一些為公眾撰寫的著作中),但大多數學者認為封建主義作為乙個學術範疇的合法性已被破壞。 即使是仍在使用這一概念的學者也傾向於將其重新定義為詞源,即僅僅是一種獎勵封地(領土)的制度(不包括附庸的含義)。
近年來,中國學者也對“封建主義”概念及其在中國歷史研究中的運用提出了批評,但這些批評基本上是在五種社會形態的學術範疇內進行的。 我自己對這個概念的批判是對其起源的批判,是基於不同學術傳統(即西方史學傳統,包括作為史學的漢學傳統)的批判。 如果說封建主義在西方學術界早已被描述為一種錯誤的建構,那麼發展出一種概括社會形態的模式(即所謂的“封建社會”),然後將這種模式應用於中國古代社會,就成了一種錯誤的連鎖反應。 這不僅是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史學的問題,也是馬克思主義史學(包括中國現代史學)的問題,馬克思主義史學也源於歐洲十九世紀的學術傳統。 因為,我們現在必須顛覆這個概念。
新定義下的西歐封建制度或“藩附制度”與西周實際實行的制度有什麼區別,這些區別是根本的嗎?
李峰:我換個角度問你的問題,那就是歐洲中世紀社會和西周的實際制度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層次:外觀和實質。 表象是我們可以在史料中直接觀察到的現象,而本質則與兩個社會的不同起源有關,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表象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 首先,所謂的附庸制是兩個自由人之間的排他性私人“婚姻”。 其本質是基於法律平等和相互責任的合同不平等關係(這裡的關鍵詞是“contractual”,即英文contractual)。 但是,周王與諸侯的關係並不是這樣的,而是一種君主與附庸的關係,一種統治與被統治之間絕對不平等的關係。 西周的太子,竟然能把周王告上朝,或者提出斷絕與周王的附庸關係,這是不可想象的。 但歐洲中世紀的附庸可以這樣做。 其次,歐洲中世紀領土(FIEF)不是一種完整的財產;相反,它是從領主那裡獲得的一塊土地,其權利在附庸和領主之間的合同中規定。 從根本上說,領土是一種生活補貼,它不具有司法權;有時,一塊土地的司法權既不屬於附庸,也不屬於領主,而是屬於第三人。 從這個意義上說,封地只是歐洲中世紀許多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或占有中的一種,因此不足以概括歐洲中世紀的土地制度。
相比之下,西周的封建國家是西周國家權力的具體體現當諸侯們獲得土地時,他們也獲得了大量的人口和對土地行使政治和司法統治的權力。 因此,每個封地都是乙個擁有民事、經濟、司法和軍事權力的政治實體,這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地(封地)完全不同。 第三,在軍事方面,歐洲中世紀藩屬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減輕領主裝備武士的負擔,所以在藩屬制度實施後,歐洲的國王一般沒有常備軍,而只是在戰時召集自己的附庸作戰, 附庸會帶上自己的騎士(當然,這不是國王組織軍隊的唯一方式)。附庸入伍後,歐洲的習俗是他們只服役四十天,這是他們的免費服役合同規定的。 四十天後,他們可以隨時離開,領主無權要求他們無償服侍超過時限。 關於西周王朝的軍事制度,我們可以肯定,周王手頭有一支龐大的常備軍,也就是晉溫中經常提到的成周西六師和八師。 這是一套與藩屬系統完全不同的軍事系統。
還有另外兩個誤解必須澄清。 首先,許多學者,如西方漢學中“西周封建主義”的主要倡導者Herrlee G.克里爾曾經將封建主義誤認為是一種組織形式,他認為西周王朝就是這樣組織的。 但實際上,封地-附庸制度不是一種組織形式,而是一種通過在國王和他的附庸之間構建一種新的個人關係(領主-附庸關係)來確保附庸制度有效運作的方式。 其次,過去有學者經常將西周的所謂“五等領主”與歐洲中世紀的貴族頭銜相提並論,這也是一種誤解。 歐洲的爵位早在封地-附庸制度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它們代表了墨洛溫王朝(公元 5-8 世紀)和加洛林王朝(公元 8-9 世紀)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屬於所謂的封建主義。 所謂“五等主”,也不是西周的制度。 正如我最近所論述的,所謂“五等”片名系列,其實可能就是春秋時期與“霸權”體系相結合而產生的體系。
從本質上講,歐洲封地附庸制度的出現有其深厚的社會背景,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殊制度。 這種制度出現於歐洲中世紀,主要是因為日耳曼社會仍處於部落組織狀態,其主要社會關係表現為戰士對首領的一種私人依賴,缺乏拉丁民族長期培養的公共權力意識。 另一方面,在羅馬帝國被占領後,日耳曼民族接受了拉丁民族的法律觀念甚至制度,尤其是契約制度。 因此,在**政權衰弱的情況下,他們以法律契約的形式固定了這種私人依附關係,並逐步加以推進,對卡佩王朝時期法蘭克人政治權利的重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換句話說,它是通過在國王和他的臣民之間建立一種新的契約性個人關係來確保**正常運作的一種方式,它是乙個依附於(或不依附於)原始**組織的系統。 它本質上是加強王權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削弱王權的組織形式。
西周國家是兩次十字軍東征的產物,其國家形成過程和政治權力組織邏輯與歐洲中世紀的日耳曼國家有著根本的不同。 西周國的本質是直接將周王與子女的親屬關係轉化為一種國家組織形式。 所以,周人用來維護地方權威的,是姬姓與非姬族的血緣紐帶和姻緣關係,整個西周社會可以說是一張血緣和姻緣編織的大網。 周人民沒有必要也沒有機會強制執行法律上的契約關係和加強政治權力。 我們並不是說周人沒有私人契約關係;我從金色文字中知道他們當然有。 但是,將這種私人契約關係引入政治關係,形成政權的重組,可能要等到春秋時期的宣誓制度之後。 不過,這是周人勢力衰落、血族制度衰弱的產物,是後來的變化,不是西周的制度。
我自己對“封建主義”問題的討論最早發表在2024年的《哈佛亞洲研究雜誌》上,並在2024年出版的《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中進一步討論,目的是反對西方漢學中流行的“西周封建主義”。 值得一提的是,許天波教授於2024年出版了《戰爭與國家形成:古代中國與近代早期歐洲的比較》,這也是中西方歷史比較研究的乙個例子。 顯然,徐天波沒有看到我對“西周封建主義”的批判,而是將其與基於周社會封建主義的西歐近代早期史進行比較。 最近,我有幸閱讀了丹麥奧胡斯大學教授Jrgen Mler對徐天波比較研究的長篇(未發表)評論。 在這篇書評中,莫勒教授重新審視了徐樹比較歷史研究的基礎,並詳細引用了我對封建主義的批判。 在莫勒的論證中,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我同意:第一,與歐洲中世紀相比,周王朝的社會缺乏法律契約主義的傳統;其次,在中世紀的歐洲,有許多特權權力在制度上受到獨立於世俗王權的保護,如獨立的城市及其公民、教會及其神職人員等,而在中國,周王朝的世俗王權一直很強大,缺乏那些獨立的社會群體。 因此,周時期的中國社會環境與中世紀甚至近代早期的歐洲大不相同。 這可以看作是我們對“西周封建主義”的討論對歐洲歷史研究的反饋。 希望穆勒教授的這篇評論能盡快出版給更多的讀者。
既然西周與中世紀的歐洲制度如此不同,如果只能拋棄“封建”的定義,您認為應該如何描述西周的政治制度?
李峰:首先,我們需要放棄的不是“封建”二字,而是“封建制度”乃至“封建社會”作為封建主義的翻譯的學術範疇。 但是,我們需要描述乙個政治制度的不僅僅是乙個詞,而是對所謂的厚度的邏輯描述。 同時,這種描述應該是有道理的。 我們不能孤立地看待西周的制度,而必須考察人類歷史上存在的各種政治制度及其發展變化。 經過多年的思考,我認為對西周政治制度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乙個以“彝”網路為基本存在形式的國家,即“彝國”。 它既不同於以特大城市為中心的所謂“城邦”,也不同於以實際控制領土為目標的所謂“領土國家”。 此外,作為西周國家基本功能的“彝”的控制是通過氏族的結構體系進行的,即“彝”作為地緣政治的基本單位,沿著周王室氏族組織的結構分布,實際上由氏族占有和控制。 一旦氏族分支(主要是姬氏族)劃分為東方,就形成附庸國,其後代根據氏族結構繁衍,獲得居所。 在政治權力方面,周人認為西周國家的根本權力,即合法性,來自天,它被賦予了周王朝的創造者溫王(西周中期後,武王加入了接受天命的人的行列);周王依靠周王溫的繼任者的權力。 反過來,周在位的國王將這一權力委託給他派往各地的諸侯,諸侯直接統治當地的氏族,並通過氏族實現對千千彝族的管理。 因此,我們說西周國家是“委託親屬秩序的定居國家”,雖然這個說法有點長,但它從地理結構、社會組織和政治權利三個方面概括了西周國家的基本特徵。
中國史學,包括我們的歷史教科書,長期以來一直採用五種社會形態的劃分。 長期以來,史學界一直在討論西周時期的封建理論,還是戰國時期的封建理論,還是魏晉時期的封建理論。 這幾年,這個部門本身就受到了很多質疑,你覺得現在有必要繼續這個部門嗎?
李峰:這個問題很長。 對歷史進行分期的初衷是好的,就中國歷史而言,分期研究的初衷是要證明中國歷史的發展不是在世界文明的洪流之外,而是遵循世界文明(或者只是歐洲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 這是對19世紀以來在西方盛行的東亞文明停滯論的駁斥。 但是,關於分期的討論主要是在社會形成的五階段理論的背景下進行的,是關於如何使乙個地區的歷史符合所謂的“一般原則”的討論。 馬克思在著作中明確地論述了亞洲資本主義、古代資本主義、封建資本主義和現代資本主義的四種社會形態,刻意指出這是乙個連續的、普遍的發展過程,但他有時也把前三種看作是人類走出游牧生活、進入定居生活的三種不同方式。 即使馬克思曾經論證過他所列舉的歐洲社會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但這種發展也只能看作是歷史的,而不是必然的。 換言之,奴隸制本身並不需要發展封建主義的內在因素;歐洲之所以以這種方式發展,完全是由於歐洲特殊的歷史環境,即羅馬帝國之後出現了日耳曼社會,但這是偶然的,世界其他地區也不一定如此。 但是,在蘇聯理論家看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的所謂“五種社會形態”,成為人類社會必須相繼經歷的五個社會階段,成為社會發展的一般原則。 另一方面,中國學者從蘇聯特別是史達林那裡繼承了所謂“社會發展五個階段”的理論,並長期研究如何根據這一理論劃分中國歷史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五種社會形態”或“社會發展的五個階段”理論來劃分中國歷史,不僅是乙個學術課題,而且在中國近代史上也具有很現實的意義,關係到中國現代社會的特徵和中國革命的目的和目的。 這就是上世紀三十年代在中國出現的所謂“社會史大爭論”。 對於國民黨左翼來說,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中國還處在乙個長期的封建社會,所以中國革命的物件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 但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中國社會已經走出了典型的封建社會,進入了半封建半資本主義國家。 因此,中國革命的任務不僅是推翻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統治,而且是推翻現代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即壓在人民身上的所謂“三座山”。 這一使命明確寫進了中國共產黨早期的章程。 這是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意識形態上最大的區別和最根本的矛盾(所謂“官僚資本主義”與共產黨要推翻的國民黨上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這就是為什麼雖然國民黨和共產黨可以在反帝反封建的目標上合作, 對現代中國社會認知的差異,最終將帶領兩黨走上第一次內戰後徹底成功的道路。
至於中國的“封建社會”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這涉及到五種社會形態體系中的定義。 當然,馬克思沒有看到當代學者所揭示的歐洲中世紀的複雜性,而是將封建主義視為歐洲中世紀的包羅永珍的制度。 另一方面,史達林強調了歐洲中世紀的另乙個方面,即地主對農民的地租剝削是所謂封建主義的主要特徵。 另一方面,中國繼承了史達林的定義,半個多世紀以來,形成了所謂“西周封建主義”、“戰國封建主義”和“魏晉封建主義”三論混戰的局面,至今仍未定論。 而且,“封建主義”已經成為一切反動的、落後的、黑暗的舊社會的代名詞,這實際上是對學術詞彙的政治濫用;當然,這也是持續了半個多世紀的中國革命的副產品。 現在看來,不僅用封建主義這個詞來概括歐洲中世紀本身是有問題的,而且從中發展出一種社會模式(即“封建社會”),將其應用於其他社會更是有問題的,更不用說它被史達林出於未知原因重新發明了。 從這個角度看,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史學界關於封建社會是起源於西周還是戰國時期的爭論是沒有必要的!
同樣,用奴隸制來覆蓋歐洲的古典時期也存在一些問題。 簡單地說,奴隸制在古典歐洲確實存在,就像十七世紀以後的美國也存在奴隸制一樣,但沒有所謂的“奴隸社會”。 作為摩西·芬里(Moses I. Fenri),現代西方古代社會和經濟史研究的巨人芬利)指出,這種原型奴隸制的出現是歷史性的(並非不可避免),也就是說,它是羅馬帝國征服的結果。在義大利以外的羅馬帝國其他被征服地區,特別是在東方,社會的主要生產方式不是奴隸制,而是使用附庸勞動。 即使在義大利,奴隸制自公元四世紀以來也有所削弱,主要是因為隨著征服的結束,奴隸的枯竭**和奴隸的長途運輸*** 就整個古代西方社會而言,像雅典和義大利這樣具有典型奴隸制度的社會實際上偏離了社會發展道路的“正常”和特定的生產方式(主要是由於其特殊的征服歷史)可以在像埃及這樣的社會中,這是正常的,因為埃及是建立在大量不自由農民基礎上的。
這是西方史學界對古代歐洲社會史的基本認識。 因此,用雅典和義大利的典型奴隸制度來概括希臘和羅馬的古代社會是“奴隸社會”,這本身就是乙個錯誤,更不用說把這種社會看作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要階段了。 奴隸制可能存在於中國的商朝和西周時期,以及秦漢時期,甚至在魏晉時期。 但是,說“奴隸社會”是另一回事,它要求奴隸生產方式成為乙個社會最經常和最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方式,並成為它所依賴的基礎。 中國歷史上的漢朝,由於它有乙個類似於羅馬帝國的大擴張時期,可能是最有能力形成類似於義大利的發達奴隸制度的時期。 但是,由於它所征服的大量匈奴人來自完全不同的自然生態系統,並且不習慣農業和農業社會的生活(即作為奴隸的價值不高),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都被漢代**安排在邊境地區,並像以前一樣生活在一起。 因此,漢代奴隸的主要組成部分仍然是漢族人,這限制了奴隸制的進一步發展。 總之,根據目前的資料,中國歷史上沒有乙個時期可以被證實是“奴隸社會”。 總之,中國所謂的“奴隸社會”是乙個尚未被證實甚至沒有必要的假設。
總之,“社會發展五個階段”的理論,即使淪為古代歐洲史的範疇,也無法正確反映歐洲歷史發展的程序,而只能將複雜的歷史程序簡化,甚至誤解了古代歐洲社會的基本特徵。 它在中國歷史上的應用,不僅不能帶來有效的研究成果,反而只能阻礙中國史學的發展和真正的現代化。 現在是謬誤停止在智者身上的時候了。
馬克斯·韋伯曾提出理想型理論,並據此提出三種統治模式:魅力型、傳統權威型和法律型,雖然世界歷史上可能沒有統一的規律,但有沒有可能找到合適的理想型別來描述各種不同的統治模式?
李峰:為什麼要進行歷史分期?歷史的發展是時不時有本質區別的,表現為朝代的興衰或統治者的更迭。 歷史分期一般是乙個長期的、根本性的社會變遷,是社會發展背後的深層原因,一般比王朝更迭慢。 我們說“社會發展的五個階段”理論不能適用於中國歷史,並不是說人類歷史的發展完全是混亂的,沒有規律可循的。 我們說,“社會發展的五個階段”的理論是以歐洲歷史的例子為基礎的,即使這五個階段都存在,也只能是歷史的偶然,而不是邏輯上的必然。 當然,我們不能將這五個階段應用於其他社會。 韋伯的理論從法理學和政治學的角度來描述政治權威和領導形式的發展和變化,不能用它作為概括人類過去發展的歷史理論,就太狹隘了。
另一種比較常用的分期方法是所謂的“巡迴-氏族-酋長-國家”四階段理論。 這種發展模式主要是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在人類學領域發展起來的,它產生的理論土壤當然是新演化論。 這種發展模式側重於早期人類社會的組織和演變,在研究實踐中比韋伯的更容易掌握,因此被考古學家和社會歷史學家廣泛接受,儘管現在有些人開始批評這一理論。 對於歷史學家來說,這種分期理論雖然對人類早期社會發展(這是人類學和考古學的主要關注點)具有較強的概括力,但它並沒有對進入歷史學家主要關注的“國家”形式後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洞察,因此它作為歷史理論具有先天性缺陷。 一些歷史學家也提出了“早期國家”和“帝國”的劃分,但這仍然是乙個非常寬泛的界線,特別是因為帝國建立後的人類歷史也很長,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帝國形式差異很大,不能簡單地用“帝國”這個詞來概括。
在研究中國歷史時,西方漢學家一般使用早期帝國(指秦漢時期,與“早期中國”的概念相吻合,其中也包括戰國時期之前的中國歷史)、中帝國(主要是唐宋時期)和晚期帝國(明清)。 總之,什麼樣的分期體系能被不同地區的大多數歷史學家所接受,仍然是乙個正在探索的問題。 歷史學家普遍對人類歷史發展的“通則”缺乏信心(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除外),因為他們有自己的研究習慣,也就是說,他們大多在特定的地區和特定的語言環境中工作,而所謂的“全球史”只是近幾十年來的新鮮事物。 另一方面,比較史的研究讓歷史學家看到不同地區的歷史發展都經歷了相似的階段,因此分期理論在歷史研究中仍有其價值,但所使用的模型可能是多元的,有自己的適用範圍。 簡言之,歷史學家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證明社會科學家發明的人類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而是要尋找不同地區歷史發展之間的相似性,並通過建立模式來探究這種相似性背後的根本原因。 至於乙個模型可以應用到什麼程度,這是他們需要通過研究來理解的,這才是歷史研究的真正含義。 而不是先確定“經典作家”創造的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然後千方百計地將世界不同地區的歷史發展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