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鈴聲從黑暗中傳來,俞女士握緊了手機,心跳加速。 她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電話那頭傳來乙個陌生男人的聲音,低沉而嘶啞:“你買的房子根本不是我姐姐的。 你要麼要把房子拿回來,要麼你不想住在裡面。 俞女士臉色蒼白,一時不知所措。
這個訊息就像晴天霹靂一樣,徹底粉碎了他們對未來的美好幻想。 她和男友即將步入婚姻的殿堂,為了家庭,他們決定買一套婚房。 俞女士幸好聽說男友的舅舅可能有一套合適的**,於是立即去拜訪。
當她到達男友叔叔的商店時,一位正在挑選東西的顧客無意中聽到了他們的談話。 顧客楊女士告訴俞女士,她的同學孫某剛好有房子要賣。 俞女士和男友興奮地向她要了孫的***,然後聯絡了他,約好了看房。
看完房子後,俞女士和男友對房子的外觀很滿意,唯一的遺憾就是這房子是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 因此,他們說他們需要考慮一下。 不過,經過商量,他們決定買下房子,並與孫取得聯絡,孫也表示願意出售。
第二天,孫某帶著自稱妻子楊女士來找俞女士,說夫妻倆同意**房子。 俞女士小心翼翼地問有沒有糾紛,孫女士告訴他們,要下定決心買房,理由是這是他個人的所有權。 男友的家人聽後,松了一口氣,當場交了2萬元定金。
雙方隨後簽訂了買賣合同,餘女士男友的家人支付了剩餘款項。 然而,就在買房乙個月後,他們收到了陌生人的**。 對方自稱是孫的大哥,說他們姐姐不願意賣房子,要求歸還房子。 這一次,俞女士和男友的家人以為這只是乙個惡作劇,並沒有太在意。 但又過了乙個月,他們又收到了同樣的**。
面對這些反覆的**騷擾,俞女士和男友終於開始懷疑整件事的真實性。 他們讓親戚檢查房子,卻發現門已經被焊死了。 通過調查,他們了解到孫某私下擁有**房產,而妻子對此並不知情。 目前,孫某的妻子拒絕歸還房屋,導致餘女士的家人不得不報警。
然而,警方告訴俞女士,此事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並建議他們起訴。 然而,當他們試圖起訴時,律師告訴俞女士,法院不能受理這個案子,因為它是一處小房產。
故事還沒有結束,俞女士和男友的婚禮就要舉行,他們仍然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他們感到不安,對未來充滿了恐懼和失望。
潘大爺的觀點:
1.俞女士在買房時並不知道這套房子是小產權房,也沒有房產證,所以如果提前知道,他們可能會選擇放棄購買。 孫的隱瞞可以理解為一種欺詐形式。
2.俞女士及其家人已全額支付,應按合同享有合法產權和居住權,而孫某妻子無權單方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郝叔觀點:
1.孫某在出售房屋前並未告知該房屋為小產權房屋,但於女士在購買前沒有檢視房產證等相關檔案,缺乏必要的審慎和注意。 他們應該對自己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2.雖然俞女士在簽約前詢問孫某是否存在爭議,但她並未進行更詳細的調查核實。 面對孫某的保證,他們未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這些責任也應該由余女士和男友的家人來承擔。
法律意見書: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財產買賣雙方之間存在欺詐、惡意串謀和其他違法行為的,合同無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條的規定,取得產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誠實信用的原則。 賣方未經法律程式轉讓財產,涉嫌侵犯他人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非法占用公私財物或者違法侵害部分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另行財產處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非法出售土地、森林、草原或者國家禁止出售的其他資源,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款或者沒有財產。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偽造、轉售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4條規定,變賣房屋的一方無權變賣房屋,除詐騙、惡意串謀等犯罪情節外,其行為不構成侵害公民財產罪。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買賣雙方依法訂立的小產權買賣合同有效。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或者脅迫罪訂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法定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使用非法方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國家保護,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可信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