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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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地下隧道中,陳某自東向西駕駛北京A車,陸某自東向西駕駛北京N車,北京A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後失控,車頭與陸A駕駛的北京N車後部相撞, 北京N車前部與前方北京Q車後部相撞,造成多輛車損壞。事故發生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認定陳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京恩車的註冊車主為陸某B,該車實際車主為陸某某,為陸某某的弟弟,魯某某與某某為父子。
事故發生後,京恩汽車被拖到北京博瑞達汽車銷售服務***進行維修,車輛維修費用為72萬元,拖車費為1400元。 施工單和出廠證明載明,京恩轎車進廠維修時行駛里程為4643公里,出廠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 由於車輛損壞嚴重,加上是進口車,維修配件需要從國外進口,保養已經進行了近6個月,在車輛維修期間,陸C租了一輛奧迪車使用,月租金16500元,租車費用85250元。 由於車輛僅行駛了4643公里,維修後的車架在切割後車架後手工焊接,影響了車輛的操控性、安全性和價值,車輛經協商折舊30萬元。 因雙方就賠償費用發生爭議,車輛駕駛人陸某某作為第一原告,車輛實際所有人盧某某作為第二原告,將被告一號交通事故肇事者陳某、被告二號車輛事故投保保險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 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全部損失為1106650元,其中:車輛維修費用賠償72萬元,救援費用1400元,替代運輸費用85250元,車輛折舊費30萬元。鑑定費9000元,證人出庭費800元,責令被告2在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第三方保險承保範圍內承擔上述損失,被告1在強制交通保險和商事第三方保險範圍內承擔上述損失。
對於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交通事故肇事者陳某辯稱,事故過程和責任認定均得到認可。 事故涉及的車輛由保險公司投保,並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和100萬元商業保險(含免賠額),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陳某辯稱,本案原告並非合格主體,本案索賠均為財產損失,且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陸某乙,故陸某乙應為本案原告。 陸C不被認定為該車的實際車主,陸C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此陸C產生的85 250元的替代運輸費應由陸C本人承擔。 72萬元的維修費不予確認,應鑑別車輛維修專案與事故的一致性。 同時,評估報告中評估的折舊費不予確認,因為折舊費與車輛維修專案有關。 對殘值費沒有異議。 不同意承擔鑑定費和鑑定人出庭費。
針對兩原告的訴訟請求,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過程和責任認定均得到承認。 事故涉事車輛由我公司投保強制交通保險和100萬元商業第三方保險(不含免賠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對有證據支援的合理請求進行賠償。 由於該事故屬於多車事故和人員賠償,北京車損評估金額為63 400元(在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三責險範圍內已繳納,1402已繳納在強制交通保險財產限額內65元,商業第三者保險賠付6199735元);車輛損失賠償共計2.7萬元(強制交通保險財產限額下597元)。35元,26402項下商業第三方保險65元);京Q車尚未得到賠償,有待法院判決;被傷害的李某、何某被法院判處在交通強制保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李某830醫療費用24元,何氏的醫療費用是63764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李某交通費32元,工失4431元3 美元(法院判給的款項已支付);受傷人左某在交通強制保險中得到賠償11406882元,商業保險9437582 美元。 強制交通保險 1220,000已獲得全額賠償,其餘817 224商業第三方保險18 美元。 本案中,晶恩汽車評估的損失金額為72萬元,因此我們對這一索賠沒有異議。 殘值費根據賬單確定。 替代運輸費、折舊費、鑑定費、出庭費不在保險範圍內,我司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
【意見】作為兩原告的**律師,針對兩被告的辯護意見,主要表達了以下**意見:
1)關於本案的賠償權利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顯示,雖然該車是以陸某乙的名義登記的,但該車的購置價款、車輛保險費用和車輛維修費均由陸某某支付,陸某某是某某的親兄弟, 這輛車是新買的車,之前這輛車是因為北京不允許車輛登記為外國人,而這輛車之前的車也是陸某支付的。車輛保險費用,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為陸某,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發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維修費用、合同簽訂及租賃替代交通工具的付款、車輛的救援及交通事故的處理均由陸某某負責, 這
2)對於原告主張的替代運輸費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審判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法院應支援非商用車因不能再使用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案中,由於車輛嚴重損壞,修理時間為6個月,陸某C的租賃價值低於受損車輛的其他車輛作為運輸的替代物,具有合理合法效力,且魯某主張的租賃費明顯不過高, 法院也應該支援訴訟。
3)關於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部分,原告提交了維修明細和發票,金額與保險公司評估的損失金額一致,因此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4)關於車輛的折舊和價值,由於車輛是新車,距離只有4643公里,車輛損壞嚴重,車身骨架被切割和手工焊接,嚴重影響了車輛的操控性、安全性和價值,車輛經協商折舊30萬元。雖然法院委託中明國際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對京N車的車輛折舊費進行鑑定。 鑑定機構出具了中明平寶字(2014)字第0025號《資產評估報告》,鑑定意見為精恩汽車折舊價值15.51萬元。 但該車實際市值折舊至30萬元,兩原告提出,肇事人被告1可將修理後的損壞車輛出售,銷售款與汽車購置價值的差額應作為車輛的折舊價值,因此應以實際市場損失30萬元作為折舊和價值的依據。車輛,車輛折舊為原告的實際損失,應由被告1依法賠償。
5)原告支付鑑定費9000元,鑑定人出庭費800元,由被告承擔。
6)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承保強制交通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2.差額由承保商業第三人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補償3.如果仍然存在缺陷,侵權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金,侵權人陳某應賠償差額。
判定結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號民事判決如下:
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應向陸某支付商業第三人保險範圍內的車輛維修費72萬元。
2)判決生效後15日內,陳某賠償陸某某搶救費用1400元、替代交通費85250元、車輛折舊損失15.51萬元、鑑定費9000元、鑑定人出庭800元。
3)駁回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
判決後,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並結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4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文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419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分析】本案為多車交通事故責任,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實際訴訟爭議較大,且本案中損壞的車輛為新車,嚴重損壞的車輛採用手工焊接修復,造成較大的折舊損失,此外,車輛維修時間長達半年, 影響車主使用的,上述問題是本案的焦點,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糾紛,本案律師對此進行了充分舉證,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承保強制交通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二)承保商業第三人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足額;(三)仍存在缺陷的,侵權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本案中,由於陳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陳某是侵權人,由於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應首先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方保險範圍內賠償差額, 仍有不足的,由陳某負責賠償。由於本案屬於多車事故,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每個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強制交通保險的賠償數額。 既然強制交通保險的限額已經完成,法院就應該綜合考慮商業第三者保險和其他車輛損失的餘額,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關於本案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陸某某支付了該車的購置價款、車輛保險費和車輛維修費,因此可以認定陸某某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Lu X C 是合格實體。
對於陸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部分,其提交了維修明細及發票,金額與保險公司的損害評估金額一致,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應得到法院支援。
陸某主張的搶救費用為實際發生的費用,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應支援非商用車不能再使用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由於車輛損壞嚴重,維修時間長,陸某某租賃其他車輛使用是合理的,而陸某某主張的租賃費明顯不過高,法院也應予以支援。
關於車輛的折舊價值,法院根據鑑定機構根據車輛維修專案出具的鑑定報告確定車輛的折舊價值,並無不妥。
本案中鑑定費和鑑定人出庭費已由陸某某支付,應由陳某依法承擔。
結論和建議]。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實際損失應由有權獲得賠償的人主張,而不應僅根據登記的車主來確定有權獲得賠償的人,這在本案的判決中有所體現。 折舊損失在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但當車輛嚴重損壞,確實影響到車輛的安全、操控性和價值時,應將折舊損失視為實際損失,本案反映了法院對此的承認。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害賠償,保險是否全數承保?
只要標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一定的責任,保險公司就應該在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範圍內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在報銷這些費用時堅持“必要合理”的原則。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這部分費用不合理或沒有必要,那麼它將扣除它。
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保險公司可以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註明出院後的休假天數,由受害人所在單位出具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扣除證明和完稅證明,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休假造成的收入損失, 用人單位不扣除工資的,不予賠償損失的勞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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