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坡谷是河南北部燕津縣的乙個小鎮,轄下有9000多塊土地。 然而,令鄉鎮幹部頭疼的是,這些土地被認定為“一戶多房”或違法占地案件近2000起,佔土地總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嚴重的事實擺在眼前,眾人忍不住揉了揉太陽穴,情緒激動,有些無奈。
問題的根源在於此前實施的農村宅基地“長期使用”政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進步和城市化程序的推進,石坡谷的很多年輕人紛紛離開家鄉到城市謀生,父母也完成了自己的人生旅程。 這些老一輩人留下的房屋和土地無人照料,但仍然占用有限的宅基地資源。 一些農舍年久失修,取而代之的是廢墟,宅基地長滿了雜草,就像乙個小垃圾場。 一方面是這種無情的浪費和浪費土地,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年輕人急需蓋房安頓下來。 他們去村委會報告他們的需求,但被告知宅基地上沒有新房子的空間。 兩者之間的強烈反差無疑是令人失望和遺憾的。
形勢嚴峻,2024年新《土地管理法》正式頒布。 其中,針對農村非法占用土地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戶一房”的土地政策。 這項政策猶如一把響亮的錘子,砸在了農村土地資源濫用和浪費的爛攤子上。 對於“一戶一房”政策,什麼是“戶”,什麼是“房子”?必須首先澄清這兩個定義。 “戶”是指登記在戶口簿上的所有家庭成員,他們共同組成乙個生活和生活單元,通常作為獨立的住房單元使用和計算。
“房屋”特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相應的宅基地。 例如,石浦谷鎮制定了當地標準,規定房屋面積不能超過167平方公尺。 超過該標準的房屋或宅基地,每年必須向村集體額外繳納土地使用費。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認定為違反“一戶一房”政策呢?最明顯的情況是農民擁有多棟農村房屋的情況,這顯然是“一戶多套房”。 當然,如果單戶住宅面積不超標,如果乙個農民占用兩戶或兩戶以上住宅,其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標準,這種情況也會被認定為“一戶多住”的違法行為。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乙個前提,即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實際上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土地型別。 前者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後者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 因此,就土地主體而言,這兩類屬性是不同的。 此外,城市商品房和農村住房的另乙個重要區別是,前者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就像我們去商場購物一樣。 但是,農村房屋尚未完全商品化,不能在市場上任意交易。 而且,城市人很難直接購買農村房產或宅基地。
因此,農民在城市購買商品房時,這些房產不屬於農村住宅或宅基地的範圍,自然也不構成所謂的“一戶多房”。 《土地管理法》真正限制的只是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宅基地,絕不是限制農民在城市買房。 然而,並非所有的“多家庭”情況都是非法的。 “一套房子”也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殊情形,主要列舉如下:一是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 農村家庭通過合法途徑繼承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時,即使該家庭已經擁有自己的房屋,新增加的房地產也是可以接受和保留的,這種“一戶兩房”不會被視為違法行為。
其次,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也需要處理。 2024年以前通過相對寬鬆的政策形成的“多戶住宅”局面現在已成為事實,原則上將合法化。 第三,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在一些兒子本來可以分成兩戶的情況下,兒子們仍然與父母住在一起,這種他們各自擁有一套房子的“多戶住宅”也可以根據情況合法化。 最後,凡因入伍、外出學習就業、在村內搬遷安置等客觀原因形成的“一戶多房”,只要配套材料充足,也將獲得合法身份。 事實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實施“一戶一房”等土地政策時,初衷並不是簡單地限制農民進城發展,更不是為他們買房設定障礙。
相反,這些政策的實質是在照顧好農村地區基本住房安置需求後,在更高層次上避免盲目占用和浪費土地資源。 可以說,如果不能保證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僅僅依靠少數農民進城,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化,就是要讓廣大農民享受發展紅利,過上體面富裕的生活。 因此,針對當前一些地方的土地問題,村幹部和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開正藥,全面落實政策。 比如,可以考慮給農民更多的便利,降低進城定居門檻,提供職業培訓和子女教育資源,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 同時,建立健全非法處置和土地收回、浪費資源的機制,讓有需要的農民合法共享宅基地。
只有做到了這一點,使廣大農民真正融入到現代化建設程序中來,“一戶一房”政策的價值才能得到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