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涉及農村村民住房的,應當按照搬遷前補償的原則,對被徵地農民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改善居住條件,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等方式。 提供住宅或貨幣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金錢補償或者產權置換。
也就是說,無論是集體徵地還是國有土地徵用,被徵收人都可以在金錢補償、產權置換或宅基地搬遷等方面隨意選擇(僅限有條件的情況下),這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的權利,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徵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徵收人給現金補償)。被徵用人以周邊市場**為參考或將補償金轉入被徵用人的銀行賬戶)。
提供多種補償方式是廣大被徵用人無法要求的,可以有多種選擇,但是在選擇補償方式時卻進退兩難,不知道該選擇哪種補償方式,對自己有利。 近日,四川綿陽市的某黨遇到了這樣的麻煩。
李某通過平台諮詢了凱諾律師,表示其房屋因當地棚戶區改造被徵用,相關部門提供的補償方式有三種,一種是金錢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另一種是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針對這類問題,下面凱諾律師將首先結合辦案的實際經驗,簡單分析一下這兩種賠償方式的優缺點。
首先是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集體徵地和國有土地徵用中除產權置換和宅基地建設之外的必要補償形式。 而且,從實踐來看,很多徵收人往往直接以金錢補償的形式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和安置,特別是在集體土地上,金錢補償似乎是不涉及房屋徵收的唯一補償方式。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個人覺得被徵收人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補償安置是最簡潔的,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 如果被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項達成協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被徵收人的補償費用,不僅被徵收人無後顧之憂,而且可以用這筆錢選擇自己喜歡的戶型(商品房), 而最重要的是,只要賠償到位,以後就不會再有糾紛了。
但是,選擇金錢補償也有一定的弊端,即如果被徵收人在收到貨幣補償後沒有選擇自己想要的房子,那麼如果未來房地產市場上漲,被徵收人可能不得不自掏腰包買房,也就是說,如果他不盡快用補償金買房, 用這些補償可能很難買到同一地區的房子。
二是產權的置換。
產權置換也是集體徵地和國有土地徵用中不可缺少的補償方式,如果徵收人只提供金錢補償,而不提供產權置換,那麼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是違法的,所以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一般來說,從金錢補償和產權置換的角度來看,絕大多數被徵收人會選擇產權置換,即讓徵收人為他們提供與被徵收房屋面積相近的安置房。
住房作為我們人民的避風港,作為人民最重要的財產,所以,一旦被徵收,毫無疑問,被徵收人最想要的就是得到一套新房,因此,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是可以理解的,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情況下, 只要有房子,那麼它就會覺得生活很穩定。
不過,凱諾律師在這裡想說的是,雖然選擇安置房可以直接省去以後選房的麻煩,但是選擇安置房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大家肯定都知道。 從實踐來看,能提供的現房很少,90%以上的安置房都是期房,所謂期房就是還沒有建的房子,甚至是還沒有開工的房子,但只是先規劃好了, 但安置房何時交付、何時開工建設尚不得而知,這是選擇產權置換時最重要的問題。
也就是說,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後,如果徵收人提供期房而不是現有住房,那麼他只能暫時住在徵收人提供的周轉房中,或者只能領取臨時安置補貼,自己找地方住, 而且沒有具體的時間可以拿到房子,他需要等待,可能是三年、五年,甚至十年。
此外,在安置房的選擇上,還有乙個問題也值得大家關注,那就是住房質量。 老百姓經常反映,他們得到的安置房經常脫皮,經常漏水,導致家人無法正常生活。 事實上,安置房的質量是無法與商品房質量相提並論的,從市場價值來看,一級安置房遠低於商品房,因此,我們在選擇安置房時也應該有心理準備。
當然,選擇產權置換的風險不止以上兩點,從實踐來看,徵收人提供的安置房與約定的協議也可能存在不一致,如安置房面積小於約定面積,安置房型別一開始沒有協商好, 等等,如果選擇產權置換後確實出現了這些問題,那麼被徵收人只有在與有關部門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想告訴你的是,至於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比較好,這還是需要結合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如果徵收人在此過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如因各種原因減少安置房面積、補償拆遷、簽訂協議後違約、違約等,那麼作為被徵收人,就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並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