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明確表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自某個國家,一些企業會設計該國的名稱作為商標名稱的一部分。 但是,根據《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不得使用與外國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但是,在實踐中,並非所有包含外國名稱的商標都不能批准註冊。 本文將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分析企業應該如何申請註冊含有外國名稱的商標,避免陷入常見的誤區。
包含外國名稱的商標可以註冊的條件
1、商標註冊經國家批准
案例一:(2021)京興中55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財權局訴林德錦繡巧克力有限公司
訴爭商標:第5649845號“瑞士蓮”商標。
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由中文“瑞士蓮”組成,其中“瑞士”是瑞士聯邦的國名。 但是,林德在訴訟階段提交的經公證認證的瑞士聯邦智財權局(SPIPA)出具的授權書、同意書、函件、翻譯件等證據,可以證明瑞士聯邦智財權局同意爭議商標在中國的批准使用,用於“可可、 可可精(供人食用)和咖啡“等17種商品,屬於2024年《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經國家同意“的情形。
案例二:(2022)京行終16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財權局訴K-瑞士***駁回複審(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43158757號“K·Swiss and Figure“商標。
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由字母“K”、英文“swiss”和數字組成,其中“swiss”表示“Swiss;”;瑞士“,因此爭議商標是類似於外國名稱的標誌。 但是,鑑於K-Swiss在第25類“服裝”中申請了與爭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鞋;帽子“等相關商品已獲得瑞士聯邦批准註冊,因此可以推定涉案商標屬於”經國家同意“的情形。
案例三:(2019)京行中第8182號百益酒(廈門)**訴國家智財權局二審免註冊復審案。
爭議商標:第9403839號“Lumière de France”,法國之光。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法國之光”和外文“lumiere de France”以及“France”和“France”均指向法國國名的背景圖案組成,因此訴爭商標構成與外國國名相似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白衣公司提供的法國“Lumière de France”商標註冊證影印件和譯件未經公證認證,真實性難以確認,且上述“Lumière de France”商標與訴爭商標標識不完全一致,商標註冊人並非白衣公司, 因此無法證明法國**同意白益公司將爭議商標註冊為商標;白頤公司提供的“法國之光”商標在歐盟的註冊證書未經公證認證,真實性難以確認,且未提供相應的翻譯,因此無法確定證書中記載的具體內容,白邱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無法證明法國**同意白頤公司將爭議商標註冊為商標。 因此,被訴決定和原判決認定訴爭商標註冊違反2024年《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並無不當。
案例分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經該國同意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案例1至3可以看出,“經國家**同意”包括兩種具體情形,一是商標申請人提交國家**機構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同意書等證明檔案;第二種是申請人已在該國獲得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註冊。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申請人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檔案,以確保證書的真實性。 其次,申請人還應提交證書的翻譯件,以確保考試機構能夠確認證書中記載的具體內容。 此外,申請人還應確認在該國批准註冊的商標樣本與在該國申請註冊的樣本一致;此外,在該國批准註冊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應當與在該國申請註冊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 否則,審查機關將認定其違反了《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2.商標具有其他明確的含義,不會與國名混淆
案例四:(2015)知行字第80號耐克國際***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複審(商標)再審。
訴爭商標:第7752573號“Jordan and Figure”商標。
法院認為,申請的商標是商標的組合,上述“.
圖形和下面的“喬丹”"文字是組成的。 中文部分“約旦”除了構成英文國名“約旦雜湊姆王國”(約旦雜湊姆王國的全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外,還具有人名、地名等其他含義。 此外,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和圖形部分”。
緊密結合,與整體上的“約旦”形成了一定的區別。 由於地域差異、語言差異等因素,我國相關公眾對“Jordan”作為約旦國家英文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認識相對有限,相關公眾基於其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一般不會將申請商標中的“Jordan”與約旦國家聯絡起來, 更不用說認為申請的商標與約旦整個國名相同或相似。
案例五:(2020)京行終2955號楊紅二審訴國家智財權局無效宣告(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17886819號“國美”商標。
法院認為,雖然爭議商標“國美”與美利堅合眾國中文縮寫“美國”的寫法順序相反,但考慮到漢字的多樣性,許多文章和報道將“國美”解釋為“國美”的意思,這也符合漢字的閱讀習慣,為大眾所接受, 楊紅日未提交“國美”為“美”中文簡稱的正式書面證據,吳玉傑在二審程式中提交“國美”在無相反事實的情況下,該商標的美國註冊證可以確認訴爭商標的中文簡稱與美利堅合眾國名稱不構成整體相同或近似, 訴爭商標的註冊不
案例六:(2018)京行中第4708號中山市三向聯凱印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二審(商標)複審。
訴爭商標:第8203474號“US and Figure”商標。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US”和數字組成,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US”是涉案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美利堅合眾國名稱的英文縮寫。 針對聯開公司訴訴主張訴爭商標中的“我們”具有多重含義,其使用指代“我們的”,對訴爭商標的判斷應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在相關公眾普遍關注且容易將爭議商標整體解釋為與國名含義相似的情況下, 為維護國家尊嚴,避免相關公眾誤認,應嚴格適用2024年《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因此,本院不支援聯凱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商標標誌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稱或者外國名稱等為公眾所知悉的要素組成, 與地名整體含義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情形。 ”
根據案例4至6,審查機關一方面考慮相關公眾對國名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考慮相關公眾對該詞其他含義的了解和理解,綜合比較公眾將商標名稱解釋為國名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商標詞作為國名的含義強於該詞的其他含義,審查機關仍可能認定其違反《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3、商標中含有其他顯著性元素,國名部分佔比相對較小,以免造成誤認
案例7:(2020)京興中4405號國家智財權局訴南通雲水閣餐飲服務***駁回複審(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31876365號“雲水閣日本料理”商標。
法院認為,商標應與外國名稱整體進行比對,而不能僅對爭議商標的某些要素進行片面比對。 爭議商標整體為商標組合,由漢字“雲水閣”、英文字母“日本料理”和圖形組成,其中“日本”佔很小的比例。 從標誌的整體對比來看,由於訴爭商標包含漢字、圖形等英文字母,因此足以將其與日本的國名“日本”區分開來。 此外,由於使用訴爭商標的指定服務是餐廳、茶館、飯店、住宿**(酒店、住宿)等餐飲和住宿相關服務,且“日本料理”的使用也符合相關行業慣例,因此中國公眾在認定涉案商標整體時,不會認為涉案商標整體與日本國名相同或近似。 因此,原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不屬於2024年《商標法》第10.1.2條所指情形並無不當,本院維持原判。
案例8:(2018)京行終1117號阿馬派金融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
訴爭商標:第15984453號“天力哥倫比亞線針投資您的成功是我們的首要任務和數字”。
法院認為,爭議商標標誌是否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國名近似的認定,應當與商標標誌整體進行比對。 哥倫比亞共和國國家的英文名稱為“the republic of colombia”,雖然訴爭商標中含有“columbia”一詞,與“colombia”相似,但訴爭商標是**組合商標,構成要素多,文字部分還包括中文“Tianli”、英文“threadneedle”、“investments”和“yoursuccesses, 我們的首要任務。圖形位於英文“columbia”和“threadneedle”的左側,對於中國公眾來說,爭議商標中的中文“天利”更容易被中國公眾記住和識別。 因此,從標誌的整體對比來看,由於訴爭商標標誌包含圖形、漢字等英文字元,足以將其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國名區分開來,因此訴爭商標標誌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國名整體上並不近似,不違反《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案例9:(2018)京興中第1173號鴻利國際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訴爭商標:第5793417號“Hong Lee 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 U”。s.a.“商標。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由漢字“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和英文“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 U”組成。s.a.以及“紅利”和“洪利”字、漢字“加州牛肉麵王”和英文“加州牛肉麵王U”的圖形構圖。s.a.它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占有較大的地位,中國公眾給予普遍的關注和認可,漢字“加州牛肉麵王”和英文“加州牛肉麵王U”。s.a.“構成爭議商標的顯著性部分。 其中,“United States”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縮寫,不能註冊為商標。 此外,由於“加州”是中國公眾廣為人知的外國地名,“牛肉麵”和“大王”是餐飲業關於服務內容和特點的通用名稱和通用表達,因此“加州牛肉麵王”漢字的組合並不形成與外國名稱明顯不同的其他含義。 同時,字母“u..”s.a.它是美國國名的英文縮寫,字母“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是與爭議商標“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的中文部分相對應的英文單詞,因此整體上沒有形成與外國名稱區別的明確含義。 根據記錄在案的證據,巨集力公司未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已獲得美利堅合眾國**的批准,因此原判決的認定和被申請人裁定爭議商標已構成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024年《商標法》第二項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案例分析:根據案例7至9,法院在判斷商標樣本是否與外國名稱相同或近似時,會將商標樣本與外國名稱作為乙個整體進行比對,而不是僅僅與訴爭商標的某些要素進行片面的比對。 如果商標樣本中含有漢字、圖形或其他英文字元,而國名部分所佔比例很小,不是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審查機構通常不會認定商標整體與國名近似。 否則,如果商標樣本中國名部分佔比較大比例,是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則被審查機關認定為違反《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申請註冊含有外國名稱的商標的常見誤區
1.使用其他國家的名稱或使用非通用語言來表達國家名稱
判例10:(2019)最高法行申第3334號慈溪耀金國際***訴嘉古皮裡因庫馬爾無效宣告(商標)再審。
訴爭商標:第5748341號“C”。d.巴拉特”。
法院認為,印度的官方語言是印地語和英語,而《印度共和國憲法》(第13版)的英文版也規定,“共和國的名稱和領土——(1)印度,又稱印度(Bharat),是乙個統一的國家。 印度駐廣州總領事館總領事也證明,印度國名在印地語中是“bharat”,因此足以確定“bharat”雖然不是英文中的國名,但其發音與印地語單詞“India”相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 包括印度當局,作為“印度”一詞的印地語表達,根據《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2)項,可被視為國名。
判例11:(2018)京行終9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慈溪賽北電器***無效宣告(商標)二審。
訴狀商標:第11149364號”。
“商標。 法院認為,賽貝提交的《牛津印地語英語詞典》第765頁指出,“印地語”的英文含義是“印度”。 印度共和國的英文國名是“india”,印地語國名是“雖然訴爭商標在文字的明暗對比圖案上有一定的設計,但仍能明確辨認出是印度共和國的印地語國名”,中國相關公眾對印地語的認知程度不影響對訴訴商標之間對應關係的判斷印度共和國印地語國家的商標和名稱”。在訴爭商標與印度共和國印地語國家名稱一致的情況下,訴爭商標整體上未形成與國名“印度”明確區分的新含義,新田公司未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印度**同意訴爭商標在中國的註冊申請, 印地語表示的國名“印度”仍應受《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2.如果只是顛倒文字的順序,商標作為乙個整體仍然很容易被識別為國名。
判例12:(2021)最高法行申第2120號杭州西法蘭皮革***訴國家智財權局駁回複審(商標)再審。
訴爭商標:第27285321號“西法蘭”商標。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西法”字樣,在構詞上與法蘭西共和國“法國”號名稱相同,只是詞編方式不同,整體含義與“法國”沒有明顯區別,故與法蘭西共和國國名近似。 西法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訴爭商標註冊申請已獲得法蘭西共和國批准**,故二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並無不當。
案例13:(2022)京行中3691號內蒙古雅達文化傳播***訴國家智財權局駁回複審(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53027393號“建世利世美”。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健儉裡佰子”字樣和拼音組成,“俏裡佬”字樣本身並無內在含義,而馬達公司雖然用拼音新增了漢字,但“俏里梅”的部分仍然比較突出,爭議商標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美利堅”, 這與整個美國的名稱相似。涉案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和被申請人決定的有關認定並無不當。
3、商標字形與國名相似,容易與國名誤認
判例14:(2019)京行終第1791號張俊寶訴國家智財權局駁回複審(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20201163號“百奔一”商標。
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中文“白本一”組成,字型為黑體粗體,整三個字自上而下排列為一列,其中“白本”字作為申請商標突出部分,在視覺上與日本國名“日本”整體相似, 儘管在申請商標中增加了其他要素,但它並沒有形成與整個國家名稱明顯不同的其他含義。因此,原判決和被申請人認定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決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判例15:(2018)京興中2240號上海信研商業***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19254010號“粵本盛”商標。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由“月本盛”三個字組成,其中“月”字的形狀因書寫方式與“日”字高度相似,因此根據公眾的普遍認知,很容易將涉案商標認定為“日本盛”。 爭議商標標識與日本整體名稱相似,構成《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禁止將其用作商標的標誌。
案例分析:根據案例10至15,商標使用國家別名或者使用非通用語言表達國名時,如果商標整體不能形成與國家名稱明顯不同的新含義,則不能批准註冊。 此外,上述申請人還試圖通過顛倒國名字的順序,或設計商標,使文字設計與國名非常相似,以“投機取巧”獲得註冊。 上述註冊行為最終被審查機關認定為違反《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申請註冊含有外國名稱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其他規定。
1、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原產地
判例16:(2020)京行中第4840號利物浦杜松子酒***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財權局二審駁回複審(商標)。
訴爭商標:第34484265號“American Eagle”。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American Eagle”,整體上可識別為“American Eagle”或“American Eagle”。 中國公眾在認定訴爭商標整體時,不認為其與美國國名相同或者近似,不構成《商標法》第10.1.2條的規定。
但是,由於“美國”具有“美國、美國”等含義,且訴爭商標的申請人為英國公司,因此申請註冊爭議商標並不構成《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認定,也不意味著當然是可以註冊使用的商標。
2.可能產生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判例17:(2020)京行終70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財權局訴喜來登國際智財權有限公司駁回複審(商標)二審。
訴爭商標:第22114728號商標“Bene Italian Kitchen and Figure”。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是英文“Bene Italian Kitchen”與圖畫的組合,商標整體以顏色標示,表現為完整的繪畫作品,圖形部分由雞、落葉、樹幹等元素組成,商標右下角有英文“Bene”藝術標記, 而英文“Italian Kitchen”是普通字型,字型較小,放在英文“bene”下方,英文“Italyn”佔整體商標的比例很小。從商標標誌的整體對比來看,訴爭商標標誌包含圖形等英文字元等各種構成要素,足以將其與義大利國名“義大利”區分開來,因此訴爭商標標誌整體上與義大利國名“義大利”不近似,不構成《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英文單詞“italian”可以翻譯為“Italian、Italian”等,具有義大利國家的含義,是國家的象徵,如果允許註冊為商標的構成要素,可能會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 損害國家尊嚴,可能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影響的。國家智財權局在作出新的決定時,應當審查訴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其他規定。
案例分析:根據案例16可以看出,商標中包含的國名必須與申請人的國籍或企業所在地一致,否則商標很可能因第10.1.7條對原產地的誤解而被駁回。
根據案例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國名,但整體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 將該標誌註冊為商標可能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因此,申請註冊含有國名的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的認定,也不代表是可以註冊使用的商標,審查機關也會審查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其他規定。
結論
企業在申請註冊含有外國名稱的商標時,既可以“內部”準備,也可以“外部”準備。 “內部”準備是指在試樣外觀設計中突出國家名稱以外的文字或圖形元素,作為商標的顯著部分;“外部”準備是指可以先在國內提交註冊申請,批准後再在國內註冊。 同時,應確保商標樣品本身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商品原產地,或產生其他不良社會影響。 上述考慮因素對於公司如何成功註冊包含外國名稱的商標起著重要作用。
作者:尚晨,品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