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給你。
以幾百或幾千美元的價格雇用你。
銀行卡,**卡。
你會答應嗎?
你認為這是“一種賺錢的方式”。
殊不知,他們已經踏入了犯罪的深淵。
不要輕信。
謹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淪為犯罪的“工具人”。
12月23日。
古城縣公安局鄭口派出所。
其中一人被抓獲。 嫌疑人涉嫌“幫助信”。
近日,鄭口派出所接到轄區內市民張先生的報案,稱他似乎被騙了。
了解後,張先生在和朋友聊天時,對方讓他購買**固定**,根據對方的指示,他總共花了32.5萬元,事後發現自己似乎被騙了,立即報警。
辦案民警了解情況後,經調查分析判斷,發現其中一筆被騙資金流入郭某名下的銀行卡。 後來,他發現了郭某在工作中的活動範圍,經過日夜夜,他終於被抓獲。
經查,犯罪嫌疑人郭某仍將手機卡、銀行卡交給他人,以賺取1000元的利潤為目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究竟什麼是“幫助信”?
什麼是“幫助信”。
幫助、教唆信任罪,即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刑法第九修正案新增的犯罪。 簡單來說,故意幫助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電信詐騙)的犯罪行為。
自己處理手機卡、個人銀行卡、企業賬戶和結算卡,以及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出租、出借、**或幫助不法分子收款,可能構成“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不要貪圖小利。
不要試圖賺“快錢”。
請記住,餡餅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租借,**擁有。
銀行卡、身份證、**卡。
都是違法行為。
始終保持清醒和警惕。
不要輕信。
不要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老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