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晚,江西省南昌市的小秋(化名)因情緒悲傷而情緒低落,於是獨自前往好友王琦(化名)家中,決定與好友王琦、徐恬(化名)、陳鐸(化名)相聚,希望通過與朋友共進晚餐來緩解她的傷痛。
吃飯的時候,酒精成了他們釋放情緒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琦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 徐天和陳鐸也一起參加了晚宴,但兩人沒有喝酒。
吃完晚飯,醉醺醺的小秋去車上休息,徐天在車裡照顧她。 然而,當徐天凌晨五點左右在車裡醒來時,卻發現小秋已經沒有了呼吸。 震驚之餘,徐天連忙撥通了急救電話**。
不幸的是,5月22日早上6點20分,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在搶救後死亡,死因是酒精中毒導致的心跳呼吸驟停。
小秋的父母一度難以接受女兒死亡的事實,他們認為王琦作為晚宴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作為女兒的朋友,應該對小秋的死承擔一定的責任。 2024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將一起參加聚餐的王琦、徐天、陳鐸三人起訴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三者未履行合理協助義務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當事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幾個人聚會的特定環境中,聚會的組織者和共同飲酒者有義務確保其他共同飲酒者處於安全狀態。
王琦應該知道,過量飲酒會造成身體損傷,嚴重時會導致酒精中毒或其他疾病,導致死亡。 無論王琦是否勸她喝酒,她都沒有有效制止小秋的過度飲酒,也沒有履行提供合理幫助的義務,導致意外身亡,她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和5萬元以上的賠償。
許天和陳鐸作為一起吃飯的人,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是當小秋酗酒過量,醉酒後嘔吐,無法自理時,他們仍然有法律義務及時將小秋送往醫院治療,他們沒有履行合理的搶救義務, 而且他們有過錯,都承擔了3%的賠償責任,分別是2萬多元。
評委:適度飲酒者。
在共同飲酒者中友好和支援。
飲酒者應盡其所能,對自身生命安全負有最高關愛責任,在自身飲酒量和身體狀況範圍內堅持“適度飲酒”的原則。 酗酒一時清爽,親戚們淚流滿面。
同飲酒者應當友好互助,發現同飲酒者過量飲酒時,應及時提醒和有效勸阻,履行對醉酒者的幫助、照顧、護送等義務,醉酒者明顯不適時,應及時送醫院就醫。
法律條款的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2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由責任平分承擔。
第1173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餐費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業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央電視台今日宣告,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