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紅霞律師: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資訊不會公開嗎?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9

在申請資訊公開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拒絕的最常見原因之一就是“商業秘密”的牽扯。 那麼究竟什麼是“商業秘密”呢?北京市中恆信律師事務所石紅霞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和裁判分配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梳理,供大家參考。

1. 商業秘密的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技術資訊、商業資訊等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已受到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的概念。

技術資料是指植物新品種的結構、原料、組成、配方、材料、樣品、樣式、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演算法、資料、電腦程式以及與技術有關的檔案。

經營資訊是指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策劃、樣品、投標資料、客戶資訊、資料等資訊。 客戶資訊,包括客戶的姓名、位址、**、交易習、意向、內容等資訊。

二、商業秘密識別程式

1.行政機關初步確定申請的資訊披露是否涉及商業秘密。

申請的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應當由該資訊是否同時具有商業性、保密性、實用性、管理性等特徵來確定。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也根據這些特點進行綜合認定。

2.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意見。

洩露商業秘密資訊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三人不同意披露,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披露。

第三人未提出意見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未答覆的,由行政機關最終決定是否公開。

3.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審查不公開是否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資訊披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第三方是否同意披露涉及商業秘密的資訊為依據作出決定,即不要求行政機關接受第三方的答覆內容。 此外,行政機關還應審查不披露這些資訊是否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屬於商業秘密且對社會公共利益沒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資訊。 對於屬於商業秘密但未公開,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還應當依法決定公開。

實踐中,大多數行政機關僅憑第三方單方準備的答覆或答覆,就直接認定涉案資訊屬於商業秘密,但對涉案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秘密、不予披露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並未進行實質性審查。 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以屬於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披露涉案資訊,明顯違法。 對此,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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