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2024年12月1日,江讓安家保潔公司清潔工王三打掃房間時,王三不小心從7樓窗戶掉落菸灰缸,導致劉華被砸。 2024年12月15日,江要求兼職工人A在家清洗玻璃,提供安全帶等設施,下班前反覆強調安全問題。 在清洗玻璃的過程中,A先生覺得安全帶被束縛住了,於是自行取下。 沒想到,在工作過程中,他不小心從樓上摔了下來,身受重傷。
1. 請問,受傷的劉華可以向誰尋求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投擲物品。 從建築物上丟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但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
安佳清潔公司工人王三為本案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
安佳清潔公司作為王三的用人單位,對王三傷害劉華造成的損失承擔轉承責任。
2. 受重傷的甲可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服務的一方追償。 服務提供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
江與甲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江已經履行了注意和提醒義務,對甲的傷害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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