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GSP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適用本辦法,其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醫藥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藥品GSP認證和監督檢查,並按要求完成相關認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藥品GSP認證標準和認證程式,負責藥品GSP認證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藥品普惠制認證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藥品GSP認證應當遵循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嚴格按照認證程式進行。
第七條 申請藥品GSP認證的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執行。
第八條 申請藥品GSP認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建立了藥品管理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了其有效執行
4)藥品GSP認證申請已按規定進行。
第九條 企業申請藥品GSP認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GSP認證申請;
2)《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企業藥品經營良好管理規範認證申請報告;
4)企業質量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能;
5)企業藥品管理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6)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藥劑技師、中藥技師名單,學歷、職稱、職業資格或執業註冊證影印件;
(七)企業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圖;
8)企業按照《藥品操作良好規範》要求制定的規程檔案和工作手冊。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檢查。 對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企業發出《藥品GSP認證通知書》,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