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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晚10時許,在青島市李滄區某小區門口,因外賣車能否進入小區的問題,54歲的保安趙某與32歲的外賣員李某發生爭執,隨後趙某持刀將李某殺害。 事發後,趙某被警方當場逮捕,並依法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現場目擊者告訴外賣員李某家屬,外賣員不准騎自行車進入小區,事發前,小李曾騎電動車衝進小區送外賣,當時兩人已經發生過衝突。從法律角度來看,騎手被殺,保安已經涉嫌故意殺人,面臨最高可能判處的死刑。 但外賣員和保安的矛盾還沒結束,附近某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表示,保安要維護小區的安全,如果被抓到騎車進入小區,一次罰款50元。 騎手必須保證送貨速度,如果因加班而給予差評或取消,將被扣分甚至罰款。 “保安員違反制度會被公司罰款,送貨員被投訴加班也會被罰款,這也是很多社群保安與外界發生衝突的原因。 保安員是否有權要求不准送貨員進入小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對住宅、商業建築等建築物專用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這意味著業主擁有自己部分空間的私人所有權,可以自主使用、管理和處置它。 但是,對於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如建築物內部的走廊、樓梯、電梯等,業主作為乙個整體對該部分擁有共同權利,即業主不能單獨處置這些公共部分,而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管理方法進行維護和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還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建設單位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
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許可權來源於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而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責任,責任應自行承擔。
如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沒有禁止或拒絕外賣員乘車進入小區,外賣員在遵守相應命令的情況下,如按系統登記或人臉識別,即可進入小區。 更何況,如果送貨員為了送料的需要而騎車進小區,也是為了滿足一些業主的需求。
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規定不得讓送貨員騎自行車進入,對保安人員施加壓力,這顯然是違法的。 因此,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那麼請保安執行物業公司的決定是否得到了大多數業主的同意,如果絕大多數業主認為“小區安全第一,外面的人和車輛不允許進入, 沒有例外”。然後業主會去小區門口取外賣、快遞,甚至自己搬運大件家具和用品,因為外來人員和外來車輛是不允許進入的。 畢竟,這是由個人通過“業主大會”的聯合投票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