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個人而言,我之前對朱玲的案子並沒有太關注,但朱玲去世的訊息在前幾天衝上了熱搜,這引起了我對這起案件的好奇,也為案件中的受害者朱玲感到惋惜。 我開啟網頁看了一眼發生了什麼,朱玲案的真兇時隔近30年仍未被抓獲,不禁讓人感嘆。 **也對案件的進展做出了官方回應,這大概意味著**已經盡力調查,但證據不足,所以案件一直沒有破案。 **這樣的回覆未必符合大眾的心理預期,怎麼會有30年都破不了的案子?不過,從當時的偵查手段來看,很有可能,而北京直到2024年才開始在各大地方普及安裝監控設施,而朱玲案發生在2024年。 同時,根據官方宣告,朱玲出現中毒症狀,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至今已有半年時間,痕跡和物證也已丟失。
總的來說,這種反應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刑事案件定罪的證據標準需要符合“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的要求。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律程式的核實和核實;根據本案證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可以督促偵查機關從嚴處理案件,避免出現冤假錯案的可能。 我個人認為,在確定中毒事實的前提下,**沒有任意逮捕嫌疑人進行訊問,更沒有刑訊逼供,這是值得肯定的。
回首過去,2024年那件大名鼎鼎的“大案”,從案件發生到死刑執行,只用了兩三個月的時間。 在2024年的“佘祥林案”中,案件發生在1月,3月被判處死刑,後來在98年改判為15年有期徒刑。 在2024年的“聶樹斌案”中,他被判處死刑,2024年二審後執行死刑。 這些案件都有乙個共同點,那就是偵查和審判極其高效,但結果是這些案件在多年後被發現是錯誤和不公正的。 當時辦案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態度不嚴謹、審慎,導致冤案出現較晚,付出的代價是一一。 不僅是受害者的生命,還有被告的生命。
我們無法知道朱玲案的真實過程,不能簡單地責怪公安機關的不作為。 如果“大案”和“佘祥林”的偵查人員被替換,他們能否迅速結案,將“公認”的嫌疑人繩之以法?這難道不能滿足大眾的心理預期嗎?我個人的傾向是,有些大案要案需要監督,但作為司法機關,在偵查、公訴、審判過程中不能被第一人左右,仍應發揮其原有職能。 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作,並不意味著將調查和審判權交給社會**。
在刑事案件中,效率和正義也是一對難以選擇的價值觀。 那些鼓吹效率的人總是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然而,我們可能忽略了許多實際問題,在單一技術手段的時代,幾乎不可能同時實現效率和公正。 我們中國人也許佩服鮑拯和宋辭的辨別力,但不可能知道他們處理案件的方法如何。 在那些日子裡,沒有監視,沒有DNA鑑定,猜猜他們是如何處理這個案子的
我個人對朱玲表示遺憾,同時希望能將真兇繩之以法。 遲來的正義也是一種正義。 100 幫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