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在建築工地上受傷,誰來負責?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0

100個家庭援助計畫一、個案摘要:

甲是由朋友介紹到工地的,經過安全培訓後一直在工地工作。 有一天,A忘記帶安全帽,現場安全保護裝置鬆動,最後A不小心從工地上摔了下來。 就醫後,A花了12萬多元。 涉案專案由乙承包給丙,丙又分包給答辯人,答辯人又分包給答。A是E的朋友,他是通過E的介紹來工作的。

1. 建築法

第四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施工總承包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實施。 分包人應當對總包人負責,服從總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建設專案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專案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有連帶責任。

分包人應當服從總包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人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因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由責任平分承擔。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如果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服務的一方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賠償。 在收到勞動方的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下訂單的人對訂購、指示或選擇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 吉林省聖虹建設工程***等勞動服務單位勞動者傷害責任糾紛糾紛一審判決-(2023)冀0122民初第1654號。

法院認為:盛紅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於海明,于海明提供跳板等施工工具,將手工(輕工)工作分包給張海斌,張海斌以日工資形式聘請王淑清等人進行施工,王淑清為勞動者,王淑清因於海明提供的跳板破損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張海斌對王淑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淑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疏忽自身安全存在過錯,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俞海明、張海斌不具備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盛巨集公司在分包過程中因選失疏忽,應與俞海明、張海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盛巨集公司與於海明簽訂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約定“乙方應負責......施工期間發生工程事故(包括死亡)的。但合同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盛巨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責任。

2 李鳳林、青島潤陽建設勞務***等勞動服務單位傷害責任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3)魯02民終第1337號。

法院認為,城建公司與中國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隨後中國建築公司與潤陽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潤陽公司提交了其與李鳳林簽訂的勞動合同,李鳳林在從事涉案專案勞務過程中受傷。 因此潤揚公司聘請李鳳林從事建築勞務的事實清楚,應為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下訂單的人對訂購、指示或選擇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中國建築公司和潤陽公司均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李鳳林關於潤陽公司“違法用工”的主張,不屬於與本案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認定、指示或選擇過錯,中國建築公司第一人承諾的所謂賠償,不構成認定侵權責任的原因。 關於責任比例的確定。 李鳳林在潤陽公司施工現場工作時被坍塌的建築材料傷害,本院認為,一審查明的事實表明,李鳳林在建築材料坍塌時未正確佩戴安全帽,頭盔脫落,頭部受到嚴重打擊。 可能性很大,一審法院認為,潤陽公司根據事故原因和損害擴大情況承擔70%的賠償責任更為合適,本院維持原判。

3、賈宗林、浙江祥美建工***等勞務單位工傷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一審——(2022)魯0812民初353號。

1)案情:永盛公司承攬該專案後,將專案部分勞務分包給具有建築工程勞務資質的祥煤公司。湘美公司(甲方)與孫貴友(乙方)簽訂《公司內部勞務承包合同》,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孫貴友,合同第五條規定,乙方及乙方員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一切傷亡、傷殘、死亡等事故,由乙方單次承擔2000元以內, 責任方承擔單筆超出2000元的。2024年8月,賈宗林在鄉親介紹下,到兗州區瑞瑪悅府A區從事勞務,日工資200元,由蔡超支付。 賈宗林按照孫貴友、蔡超的安排進行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受傷。

5 級、8 級、9 級和 10 級的一種殘疾。

2)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分包人為孫貴友,孫貴友配合蔡超進行實際施工,賈宗林在涉案施工現場提供勞務,其工資由蔡超實際支付,三方符合用工關係特徵, 而孫貴友、蔡超是賈宗林的直接雇主。因此,孫貴友、蔡超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中,祥美公司將涉案專案非法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致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對賈宗林和孫貴友、蔡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而且,在賈宗林受傷入院後,香美公司向蔡超轉移了共計13.35萬元,用於賈宗林的住院**等費用,並承認應以實際行動追究責任。 因此,香梅公司應與孫貴友、蔡超一起對賈宗林因涉案事故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③永盛公司將涉案專案分包給祥美公司進行具體施工,祥美公司具有相應的施工勞動資質,因此永盛公司與賈宗林之間不存在勞動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關係,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永盛公司不是賈宗林的用人單位,對賈宗林遭受的傷害沒有過錯, 所以它不應該承擔責任。

4、羅某、羅某等提供勞務的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

2023)《甘05民終》第488號.

1)案情:魯建工程公司是天水湖畔雅居專案二(二)工程的總承包商。2024年10月4日,魯建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建設勞動合同》,同意將部分勞務承包給中運勞務有限公司。 為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2024年5月4日,魯建工程公司向中云勞務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 2024年7月1日,中雲勞務公司與柴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中雲勞務公司再次將合同勞務分包給柴某。 為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2024年8月10日,中雲勞務公司與柴某簽訂了《安全協議》,約定了雙方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 柴某將二級結構的勞務分包給羅某,羅某再次打電話給原告。

2)法院認為:“原告與羅某為勞動關係,羅某與柴某為勞務分包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要依法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建築工地安全負責。 施工總承包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實施。 分包人應當對總包人負責,服從總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土地建設工程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中雲勞務公司作為本案中工程勞務部分的承包方,在大地建設工程公司向其發出整改通知後,未及時進行有效的整改,將部分勞務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柴某,在選建方方面存在明顯瑕疵, 中運勞務公司是涉案建設工程勞務部分的承包單位,應當為安全生產提供相應的條件和保護措施,因忽視履行對安全生產條件應盡的義務,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柴某作為涉案建築工地的分包單位,明知自己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仍承包涉案專案的勞務,將二級結構的勞務分包給同樣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羅某。 羅某作為勞務接受方,應確保施工區域安全,未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調查,安全監管不到位,導致原告被上層墜落物擊中後從管井墜落,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應當平分承擔賠償責任。 土地建設工程公司承擔責任30人;分包商甘肅中運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負責30;分包商Chai承擔20,;用人單位羅某承擔責任20人;原告被墜物擊傷摔倒,工作期間戴著安全帽,故對損壞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E是實際的承包商,A和E沒有勞動合同關係,A提供自己的勞務。 因此,甲、E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受《民法典》第1192條的約束。 根據雙方的過錯,在A和E之間分配責任。 涉案專案為分包專案,E為實際施工單位,B為承包人,C為總承包人,D為違法分包人。 根據《建築法》、《民法典》等規範,無論哪個級別的承包商,都有安全保障義務。 現場安全裝置鬆動,責任不可推卸。 但是,A沒有戴安全帽,並且還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E的責任。

如果丙、答已履行其安全義務,則丙、答對此並無過錯。

從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根據《民法典》第1193條的規定,各級分包和承包都有注意義務。 如果C、D、E是不合格的承包人,則B、C、D在選型上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相關問題答案

    資訊:在建築工地開展職業傷害預防宣傳,保護工人安全

    近日,由漣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漣水分公司承辦的工傷預防宣傳活動專案組走進淮安安東建設專案 誠信建設集團 江蘇前洲建設 三個工地,開展了多項獨具特色的工傷預防宣傳活動。這些活動旨在提高建築工人的安全意識和預防工業事故。在活動現場,工作人員通過懸掛橫幅 派發宣傳品...

    前英皇藝人從明星到建築工地工人,這算不算倒下?

    曾是皇帝的藝術家吳浩康,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在工地上的 立即引起了的廣泛討論。吳浩康與皇帝解約後,找了幾份工作來彌補損失,當過歌唱老師,接過商業演出,在工地上蓋棚子,從乙個明星變成了工地工人,吳浩康看不起,但吳浩康很開心,甚至比在皇帝的舞台上唱歌還要開心。吳浩康在施工現場工作 你看到吳浩康穿著這身...

    工地施工人員精準定位,安全作業新保障

    工地施工人員精準定位,安全作業新保障 隨著城市化的加速,建築工人在建築業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工作環境複雜,操作難度大,施工人員的安全一直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性,精準定位技術應運而生,為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提供了新的安全保障。在本文中,我們將仔細研究施工現場建築工人的精確...

    誰對高空物體造成傷害造成的損害負責?

    近年來,高空投擲 墜落物體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多起。從高空投擲物體的行為不僅是令人作嘔的 缺乏道德 而且需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諮詢 誰對高空物體造成傷害造成的損害負責?北京市盈科 武漢 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答 從建築物上丟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

    誰在工地上最累,做勞務分包的兄弟最累

    為做勞務分包的兄弟們說幾句話,誰在工地上最累,他們就最累。他們從總包處拿到工程後,要立即組織幾十甚至上百人的施工隊伍,還有大量的技術人員 技術工人 領導。然後和他們約好進入會場,同時還要準備吃飯睡覺的地方,以及各種小機械 輔助材料 日用品等。當然,這些都是應該的,但問題是,所有這些投資在早期階段都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