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證監局宣布行政處罰,涉及非法披露張某信函、非法轉移限制期限。
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張某控制12個賬戶買賣貴祥股份,總持股比例超過5%,隨後超過10%,最高持股比例達到1046%,但張某未及時履行報告披露義務,並未停止交易。
證監會擬對他進行處罰。 張某表示,損失已超過7000萬元,預計整體損失將超過3億元。 證監會認為,經濟困難不是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當事人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最終,證監局對他處以罰款350萬元。
未報告超過10%的持股情況。
張某實際控制使用“張某”、“趙某”等7人名下的12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進行貴象股份交易,上述賬戶內的所有交易均由張某決定和運營。
2024年5月8日,賬號組首次持有貴象股份5%以上,張某未按照規定告知貴象賬戶控制關係及持股總量,未及時履行報告披露義務,未停止交易。
2024年5月17日,賬號組持股比例超過10%。 2024年3月13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10人46%。2024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賬戶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張某未通知、公告貴象股份,未停止交易**;對於期內交易每增加或減少1%,張某未通知貴祥股份並作出公告。
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賬戶組共計***2374750,000股,數量218億元,售出**2390990,000股,數量23億元,總成交金額421億美元。 在限制期內,賬戶組因轉讓您的股票而虧損。
湖南證監局認為,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稱違法行為。
據悉,《*法》第186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間進行轉讓,或者轉讓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低於等值銷售金額的罰款。
*《資訊公開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負有資訊公開義務的人未按照本法規定提交有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認為“當前經濟陷入困境”。
當事人張某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貴象股份的交易是投資企業,交易過程不操縱市場。
二是張某認為該交易造成了鉅額損失。 據張某統計,張某名下的中信**及中信**保證金及證券借貸賬戶損失超過7000萬元,預計整個賬戶組損失超過3億元,損失金額遠超事前通知所述交易金額的差額。
第三,張謀提到了當前經濟困難。 綜上所述,張某申請減額罰款。
未能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
湖南證監局經審查認為:
一、張某長期控制多個**賬戶買賣貴象股份,未按照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法律要求進行交易,其抗辯意見認為該交易未操縱**市場與事前通知確認的違法事實無關, 且不構成在限制期內免除其違法資訊披露、非法轉讓責任的理由。
其次,張某實際控制了12個**賬戶來交易貴祥股份,其資訊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為最低法定幅度限制期內非法轉賬的罰款金額與交易金額有關,與損失金額無關,提前通知的賬戶組的交易金額由交易所計算,資料準確完整。 此外,張某對事先通知中提及的“損失”的計算存在錯誤理解,損失金額不等於買賣金額的差額它聲稱其名下的賬戶組遭受了嚴重損失,但沒有提供材料證明。
第三,證監會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經濟困難不是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當事人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湖南證監局未採納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意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配合我局調查,依照《**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在張某限制期內轉讓貴象股份,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萬元罰款;責令張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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