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為了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現將其解釋如下:
1. 編制背景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5G通訊、大資料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在交通領域的應用加速,從封閉式現場測試到道路測試,從試點示範到商業試執行。 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台政策,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從事城市公交、計程車、物流配送等商業試運營,應用規模不斷擴大。
《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路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24年,我國自動駕駛技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將“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產業鏈”作為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運營中使用的基本要求尚不明確,不能滿足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安全壓力與日俱增。 為此,我司在系統梳理部分城市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範執行情況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礎上,重點針對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運營人、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影響運輸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業務的基本要求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開展活動,引導自動駕駛交通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程度防範化解交通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編制原則
該指南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彙編:
一是堅持底線思維。 統籌發展與安全,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輸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堅定不移守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底線。
二是遵紀守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和城市旅客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同時,有序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在交通服務領域的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
三是堅持開放包容。 在檔案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鑑了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做法,明確了不同應用場景下使用、慎用、禁止使用的具體情況,為自動駕駛汽車在交通服務領域的應用提供指導。
四是堅持誠信創新。 深刻把握行業發展規律和技術發展趨勢,在維護交通安全底線的同時,積極為高水平自動駕駛技術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三、主要內容
《指南》包括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運營人、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八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適用範圍明確《指引》適用於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交、無軌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引。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則,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的運輸管理原則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業務的原則。
第三部分是應用場景主要基於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水平、示範應用、安全生產特點和各領域安全管理需求,明確了城市公交有軌電車、計程車、道路客運、公路貨運等領域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交通運營中的具體場景和適用條件。
第四部分是自動運輸運營商,第五部分是運輸車輛,第六部分是人員配備主要明確了相關經營主體應當具備的業務資質條件、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的經營資質條件和車輛保險要求,以及從事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駕駛員或運營安全保障人員(統稱“安全員”)的裝置標準和相關要求。 計程車客運、道路客運、道路貨物運輸業務。從鼓勵和支援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從事計程車客運的全自動駕駛汽車,只要符合一定要求,就可以使用遠端安全員。
第七部分是安全性,主要包括6個方面:一是安全生產制度主要是確保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個是運輸安全保障主要是引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的源頭控制。 三是執行狀態資訊管理主要是為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的排查和追溯提供支援。 四個是車輛動態監控主要是為了防止因違法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五,是的安全通知主要是為了提高乘客在緊急情況下安全乘車和逃生的能力,並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 六是應急響應:有針對性地提公升自動駕駛運營商的應急響應能力。
第八部分是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重大隱患日常督查整改的要求,建立資訊反饋機制,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製造中,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高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效能。 同時明確,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自動駕駛運營服務進行檢測,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工信部報告有關情況。
*丨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服務司
編輯丨陳雪飛.
審計丨張帆.
製片人丨孫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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