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全減、限時限時搶購。
為了最大限度地“羊毛”,消費者爭速換裝置,各顯“神通”,然而,也有人來自電商的優惠活動。
瞥見了“商機”,最後進了監獄。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看一下今天的例子。
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劉某夥伙丁某、安某、唐某等人,利用自己開發編寫的計算機軟體,非法獲取電商購物平台的資訊系統資料在電商網站官網對產品進行限時搶購,然後通過轉售商品給“黃牛”或自己來獲利。
識別後,軟體可批量登入電商平台移動客戶端,繞過簽名驗證演算法,自動獲取店鋪、使用者和產品資訊,建立訂單並完成提交和支付流程,從而實現定時自動下單、自動支付等完整功能。
據統計,截至案發時,劉某使用了該軟體非法訂單被下達了14,948次涉案貨物貨值1091萬餘元,非法牟利220多萬元其中,向安某某提供軟體的利潤為8萬元;丁磊使用了該軟體非法下單25732筆,涉案金額1390多萬元,非法牟利49萬餘元;Moumou 使用了該軟體非法下單25646件,涉案金額1417萬餘元,非法獲利約47萬元唐某某利用了該軟體違章下單4624次,涉案金額164萬餘元,違規利潤3萬餘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劉某、丁某、安某、唐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科技前沿等領域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 而且情況特別嚴重,他們的所作所為都幹了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 被告人劉某提供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供他人使用,實施計算機資訊系統侵入,違法所得25000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的罪行。
法院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和提供程式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合併處罰,決定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量刑被告人丁某、安某、唐某犯有從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資料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罰金。 對被告人丁某、安某、唐某依法判處緩刑。 針對四名被告違法所得300元以上的,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近年來,電子商務平台發展迅速,線上交易和電子支付成為市場主流。 線上參與“羊毛採摘”,本來是平台、商家、客戶的“雙贏”活動。 但是,利用“外掛程式”軟體“聚毛”,不僅違背了公平交易和誠實守信的市場原則,破壞了計算機網路安全,而且構成了違法犯罪。 破壞計算機網路安全的,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律的紅線不可逾越,安全底線不可觸及。 技術雖然無罪,但在一定程度上受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意志的控制和影響,反映了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 對於具有資訊網路技術等專業技能的“人才”,要提高網路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依法開發和使用各類軟體程式,共同維護網路交易安全,讓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讓廣大商家和消費者平等參與, 高高興興地“買”,放心“買”。
*:醴陵市人民法院。
作者:易思思賴丹滿 編輯: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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