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雲案對現代司法的影響從法律角度來看,阿雲案的事實相對簡單:乙個小女孩對家人為她安排的未婚夫不滿,想砍死他,但只砍掉了一根小指頭。 該案在當時引起了激烈的爭論,至今仍有許多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在研究。
《阿韻案背後的大宋文明》從乙個角度出發,對宋代的立法進行了全景式的深入分析。 此外,還涉及到很多宋代的其他知識,如法制教育、科舉制度、司法制度等等。
要理解這種情況,需要解決兩個關鍵問題。 首先是它的性質,是否屬於當時的“十大十惡”罪行。 “十惡”罪是封建社會十大罪,第四罪是“惡反”。 妻子和丈夫屬於惡叛,惡叛不適用於自願自首,只要犯了惡叛,罪情不可饒恕,不能因為自首而免除刑罰。 但是,由於阿雲屬於“違法婚姻”,她仍處於喪服之中,婚姻無效,所以她的**行為不屬於邪叛,她是致命的罪行,即普通人的罪行。
第二個問題是,自首是否屬於致命罪行。 宋朝的自首也分為幾種情形,一般是自願自首是免刑的,是指在案件被發現之前自首。 這裡的發現與今天的發現不同,指的是譴責。 例如,在阿雲案中,如果阿雲的未婚夫直接指認阿雲砍了他,這稱為告發;但阿雲的未婚夫沒有認出她,所以一直沒有舉報,所以是一般的投降。
同時,宋代刑法典《宋刑法典》在一般的自首之外,還有專門的自首條款,即犯罪分子雖然沒有自首,但如果他“明知該人要起訴”和“案外事前報告”,即在一般政府訊問的情況下, 且犯罪嫌疑人未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未被彈劾,雖然不適用一般的自首,但刑罰可減輕兩級。徐尊遂以此條為依據,判處阿雲絞刑流放。
但是,宋刑法典中除了普通的自首外,還有一項排除條款:即如果被害人已經受傷,則不適用自首。 為了讓犯罪者有機會贖罪,《宋刑法典》還規定,犯罪者雖然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但投案自首可以“免除犯罪”。 此案在朝中兩國引起軒然,爭論的核心焦點是是否以及如何適用這一補充規定。 對此,王安石和司馬光發生了激烈的爭執。 具體過程是作者高紅雷在書中非常詳細地分析的,在歷史上,大家主要反覆爭論這個問題,直到今天。
有讀者可能會問,如果今天發生了像阿雲案這樣的案件,會如何判斷?這裡我們需要知道,古代法律不同於現代法律,書中反覆闡述的關鍵點之一就是法治思維,法治思維要求人們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歷史情況進行處罰。
此外,書中還寫到,宋朝主要是通過科舉選的。 當時科舉制度規定,要想成為宋代的法律從業者,參加金師考試後,必須經過一項重要的考核——法考核,這也是宋代**選拔任免機制的乙個特點,特別強調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這與唐朝有些不同。 《宋刑治》和《唐法蜀夷》基本相同,所以唐法可以說是從公元七世紀初到南宋滅亡,實際使用時間在600年左右,當然宋代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和自己創新發展起來的, 如科舉制度,唐代考考詩歌、文修;另一方面,宋代特別注重實踐能力,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這一點對今天的我們也有很重要的啟示,因為今天的公務員考試還要考考申請文、職業能力考試等等,而且範圍非常廣泛。 如果你想成為一名領導幹部,你通常必須接受法律知識的評估。
關於“宋刑制度”,有乙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原心定罪”,對阿雲案具有很強的借鑑意義。 最初的定罪是基於犯罪者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 在當今的司法審判過程中,犯罪分子的具體犯罪情況和犯罪心理也是定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今天也是如此,在古代,它的規定有自己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