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年底,應收賬款和預付款是很多會計師頭疼的問題:他們不想一直掛賬,但拿不到發票,如果一直掛賬,也不知道有沒有風險。
下面就和郭郭小彩神一起來看看解決方案吧!
我拿不到預付款的發票?
如何解決?
問題內容:如果預付款支付給另一家公司,然後公司取消,賬單不成功,我該怎麼辦?
稅務局答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但未取得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或者其他不合規對外憑證的,支出屬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要求對方在當年終前重新開具或者更換發票等對外憑證最終結算期。補開或補開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符合要求的,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發票等對外憑證補發、補發過程中,因對方登出、撤銷營業執照、稅務機關認定異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補發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的, 可以用下列資料確認支出的真實性,允許其支出稅前扣除:
1)因工商登出、機構撤銷、納入異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材料等原因未能補發、更換發票等外部憑證的;
2)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3)非現金付款證明;
4)貨物運輸的證明材料;
e)貨物在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是必要的材料。 ”
如果對方企業已登出,無法補開發票,建議您按照單據規定提供資料確認支出真實性,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現在是年底許多公司可能面臨這樣的情況:他們已經付了錢,卻無法拿到發票根據上述稅務局的答覆,我想為大家總結一下這個問題。
1.預付材料付款尚未開具發票
根據財會2024年第22號的規定,在倉庫內已經驗收物資但未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應先進行臨時估價。 在具體操作中,“原材料”賬戶可按採購合同約定的免稅**借記,“預付賬戶”賬戶可按預付賬戶的不含稅金額貸記。
也就是說,預付材料貨款的處理與是否取得發票無關,只與材料是否到貨有關。
只要材料到貨,即使沒有收到發票,會計也要做臨時估價處理,具體操作可以按照採購合同約定的不含稅**記入“原材料”賬戶,而“預付”賬戶可以按照預付賬戶的不含稅金額貸記。
2、預付對方款項後,合同不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活動,因此預付款不能開具發票,雙方應在帳戶中處理。絕對如果賣方受到買方的壓力提前開具發票,由於合同未履行,應將原始發票沖銷,否則存在虛開發票的風險
第三租金是提前支付給對方的,發票從未開具
例如,美松公司與A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自2024年8月至2024年7月,A公司將以年租金12萬元的價格將位於市中心的一幢廠房出租給美松公司,並於2024年8月一次性支付,不開具發票。
在本例中,美松公司不能因為沒有取得發票而忽視會計處理,會計核算仍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的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如下:
1.2022 年 8 月。
借款:預付12萬元。
信用:銀行存款12萬元。
借款:管理費10000元。
信用:提前10000元。
2.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7 月。
借款:管理費10000元。
信用:提前10000元。
第四,已提前向對方支付了款項,但對方取消了付款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已確定無法獲得發票您可以使用以下資訊進行稅前扣除
1)因工商登出、機構撤銷、納入異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材料等原因未能補發、更換發票等外部憑證的;
2)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3)非現金付款證明;
4)貨物運輸的證明材料;
e)貨物在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
預付賬戶的“訣竅”是什麼?
稅務局一般如何查驗?
在正常經營中,長期“掛”預付賬戶的情況很少見。 如果企業的預付賬結了很久,稅務機關首先想到的就是企業偷稅漏稅,預付賬“油膩”。 預付賬戶有以下常見的“貓”。
1. 使用預付賬戶記錄貸款
預付賬戶算作借款,許多會計師用它來逃避利息增值稅。 企業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需繳納增值稅。 即使貸款沒有利息,根據財稅〔2016〕36號,企業間免費借款雖然不收取利息,但從增值稅上看是一種免費服務,需要看作是銷售和繳納增值稅。 所以只要包含在借款分錄中,無論是否收到利息,增值稅均按市場稅率計算。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2. 預付賬戶實際上是逃稅資金
如果預付賬戶長期在賬面上,資金最終流向股東,很容易被視為偷逃資金。 一般這類預付賬戶是沒有後續交易的,通常是企業與關聯公司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通過關聯公司的賬戶直接轉入個人賬戶。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3.預付賬戶其實是“福利費”。
許多會計師會記錄福利的預付款,因為他們暫時沒有合適的入場券。 由於這部分支出不是預付款,因此不會有後續交易。 這樣,預付款就變成了壞賬。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溫馨提示:中介費需要盡快處理,預付款的貸記方式與為企業埋礦無異。
年終應收賬款和預付款的清算
3點注意事項!
一對於長期拖欠的長期賬款,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項可視為壞賬損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依法被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以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的債務未還清超過3年,有確鑿證據證明無力清償債務;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准破產重整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追回的;
(六)財稅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虧損作為壞賬扣除時,還應準備以下相關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壞賬損失,應當按照下列相關證據予以確認:
(一)合同、協議或者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或者法院裁定終止(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登出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失蹤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出具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六)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說明;
(7)如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恢復的,應當說明債務人的災害情況和放棄債權的宣告。
第二超過兩年未收回應收賬款的,可能無法收回,應盡快處理。
逾期超過兩年的應收賬款可能無法收回,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援。
因此,企業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檢查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對無經濟往來且超過一年的應收賬款應進行核算,並應以書面形式收取。 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並務必註明為收藏品。 只要對方在還款日重新承諾,就是“對原債的再確認”,訴訟時效可以重新開始。 口頭收集不能中斷訴訟時效。 它必須用黑白書寫。
3.未收到貨款時,不能先開具發票,小心對方違約
在企業之間的經濟活動中,賣方先開具發票,買方收到發票後再付款是很常見的。 但這種做法隱藏了被償還的風險。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貨物、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收發的收付款憑證。
未收到貨款的,對方可在開具發票時開具收據收據,並特別註明“未收到貨款”,或在發票背面寫明“發票付款時貨款尚未收貨”,並由對方簽字。 這樣一來,如果對方拖欠債務,訴訟也有防止對方拖欠債務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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