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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
行政機關在開展執法活動時,需要遵循法律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一些小細節往往被忽視,甚至導致行政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執法人員沒有出示
執法檔案存在爭議
2024年12月1日,廣州市荔灣區站前街道安全監察中隊等部門組成聯檢組,來到蘇某住所進行消防檢查。
進入蘇某住所的幾個人沒有穿**,也沒有戴證件,其中一人用私人手機拍照。
蘇某要求無證人員離開住所,停止拍攝,由於上述無證人員不肯離開,蘇某用家裡的長紙箱將無證人員趕出住所。
檢查結束後,蘇某前往展前街道安監中隊辦公室,要求拍攝其住所的人刪除**,雙方發生爭執。
次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蘇某進行刑事拘留,檢察院隨後認定蘇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不予批准逮捕。
12月15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撤銷刑事案件,對蘇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作出行政拘留10日行政處罰決定。
蘇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提交檔案
什麼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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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認為,部分進入蘇某住所參加執法活動的人無正當理由未出示證件,違反了行政執法程式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因此,蘇某拒絕允許無證人員參與執法活動,不構成妨害執法行為。
檢查結束後,蘇某玉要求在其住所被拍到的無證人員刪除**,這是上訪行為,不是妨礙執法的行為。
最終,法院認定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蘇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我所特邀懷成律師建議
對於行政執法,結合相關裁判規則和法院實務經驗,懷誠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1.行政執法中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一般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
2.執法機構發現有關違規行為的線索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立案後,進一步調查取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收集、審查、決定、送達、執行全過程,應當依法以文字、音訊、視訊等形式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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