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非因工作而生病或受傷,例如員工週末發生交通事故,患病或癌症等,需要住院治療,而員工在住院期間無法到公司工作,公司是否需要向他支付工資或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乙個經典案例
A於2024年2月18日加入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24年2月17日。 A公司於2024年5月初生病,被醫院診斷為癌症,此後一直處於病假狀態,A公司已向A支付病假工資至2024年1月。
2024年2月18日,A公司以A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A辯稱,他仍處於治療期,A公司終止僱傭關係是非法的。 因此,甲申請仲裁,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支援甲的請求。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甲的病情是嚴重的,屬於特病,應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甲的病仍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長至醫療期屆滿。 A公司通知A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遂責令A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恢復勞動關係。
風險提示
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且難以改善的員工,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不受服務年限的限制。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就醫期間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就醫期屆滿。 企業在就醫期間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院判決撤銷解除或者解除決定。
公司治理建議
企業在處理員工就醫期間相關問題時,如何規避風險?我們建議:
1、公司根據工作年限給予員工醫療期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救治期:即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為3個月,在公司工作不滿5年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經驗不足5年,工作經驗不足6個月;5至10年的人為9個月;10 至 15 歲的人為 12 個月;15 至 20 年為 18 個月;24 個月超過 20 年。 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醫療期。
2、在醫療期間合同期滿,合同不能終止
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醫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情形消失。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種情況的消失呢?一般來說,它是指醫療期屆滿。 但是,如果員工在醫療期間終止醫療,公司可以在醫療終止之日終止僱傭合同,而無需等待法定醫療期限屆滿。 對於生病但不需要停工休息的員工**,只要合同期滿,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就醫期間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在員工就醫期間,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的工資,以保障員工的生計。 法律規定,公司可以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雇員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該國大部分地區都是按照該標準進行的。 有些地區有地方性規定,如上海:連續服務不足2年的,按人工資的60%支付;如果員工連續工作 2 年但不足 4 年,則應支付其工資的 70%如果員工連續工作 4 年但不足 6 年,則應支付其工資的 80%如果員工連續工作 6 年但不足 8 年,則應支付其工資的 90%連續工作滿8年以上者,按工資的100%發放。 “(《勞動法研究》第2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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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李輝
高階股權合夥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Pacific Links管理委員會成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副部長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講師
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專家律師
中間併購交易員、碳排放交易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企業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結構設計、併購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女士專注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於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架構、內部運營及人力資源管理事務。
擔任過一些人教育及培訓、牙科護理、物流、製造、媒體、租賃服務、住宿及餐飲、軟體及資訊科技、珠寶及......常年為其他行業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