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錢慢,開銀行快賺錢?敢說敢做!山東的張某看到一條評論:“銀行的錢最多”,於是萌生了開銀行的想法。 那麼,普通人能開銀行嗎?
張也朝氣蓬勃,果斷欲絕,說到做到,第一步就是選址。
他發現某村地處偏僻,開車到縣城的銀行要花乙個多小時,但當地有乙個很大的農貿市場,附近的商販來這裡買貨,日常流動量很大。
這對張帥來說簡直是天賜之物。 張堅定地說,“我想做,就得體面地做。
不久,張某在農貿市場門口租了一家店面,定製了“中國建設銀行”品牌,購買了ATM、點鈔機、辦公電腦等,並參照中國建設銀行的標準營業廳風格進行裝修。
村里終於有了“銀行”,這讓村民們非常高興。
他們都議論道:“現在我終於不用大老遠跑到縣里的銀行了。 開業當天,不少村民前來歡呼,攢錢。
而張總也從乙個普通人變成了“張總”,平時騎著自行車到各個商家交流,如果有人來省錢,他也會親自收。
在村民眼裡,根本沒有“官框”。 漸漸地,村民們把家裡和其他銀行存的錢存到“張總”那裡。
既然有存錢的需要,就有取錢的需要。 這天,村里的老劉要買一大批蔬菜轉賣到外地,就急忙跑到“銀行”取錢。
然而,小女孩告訴他,現在機器壞了,錢也取不出來了。 連續幾次,老劉都沒能拿到錢。
老劉也發現,拿不到錢的不只有他乙個人,其他村民都來“銀行”取錢,“張總”以各種理由拒絕了。 老劉只好先去縣城的銀行取錢。
沒想到,老劉拿著存摺給工作人員時,卻被告知存摺是假的!
工作人員發現他們的銀行在村里沒有分行。
老劉報了警。 當民警來到張某的“銀行”時,發現無法將其與真正的銀行區分開來。 經警方調查,“張總”被逮捕。
有網友在張某案下評論說:“張某不讓村民取款,挪用了村民的錢,所以被抓了。
也有網友問:“如果我們想開銀行,讓客戶正常取款,可行嗎?
張某在乙個小村莊開銀行,未經國家批准,辦理了相關手續,是民營設立的金融機構。
這一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商業銀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因此,張某在將“開銀行”的想法付諸實踐時,就觸犯了法律。
換句話說,國家不允許私人開銀行。
國家之所以不允許私人開銀行,是怕張某這樣別有用心的人。
在中國,為了保護個人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嚴格控制“開銀行”。 要開辦銀行,不僅要實際出資5000萬元以上,還要經國家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為了守護老百姓口袋裡的錢,讓“張”這樣的人“無所佔便宜”,維持穩定的金融秩序,國家對開辦銀行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申請程式。
所以,開銀行賺錢,這條路對我們來說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張某挪用村民的錢,拒絕向村民取款
假設張某沒有挪用村民的錢,但從他開銀行的那一刻起,就是犯罪的開始。
為什麼這麼說呢?這是因為犯罪成功的標準是該銀行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成立並成功運營的。 顯然,張的“銀行”已經在運轉了。
張某挪用村民錢財的行為,將視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情節,按挪用金額大小判刑。
通俗地說,就是根據錢的多少,決定再吃幾年張。
假設張某實際上並沒有開“銀行”,而是告訴村民他開了一家銀行,並邀請村民來找他存錢,同時,村民們也相信了張某的話,把錢給了張某。
張某拿完錢後,不讓村民拿回來。
此時,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資金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
在我們國家,這不僅僅是開銀行的罪行。 例如,如果您想開設一家**公司、一家保險公司、一家**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我們不想開設它。
這些都屬於“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範圍。 因為這些涉及資本運作、民生、社會公共資源等的機構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我也勸告那些與張志同道合的人打消這種念頭。
中國的刑法非常完備,基本上可以涵蓋日常生活中可能或潛在的犯罪行為。
這也警示我們,當你幻想著“一夜暴富”和“月賺幾百萬”時,最好先看看刑法的刑罰,再決定要不要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