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的執行不會終止
案件的最終副本不見了
在執行案件中,執行法官經常告知執行申請人案件應為“終局”,沒有經驗的當事人往往對“終局副本”是什麼感到困惑
一。
該強制執行程式的終止是什麼?
在執行程式中,法院已用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暫時無法處分的,是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程式的結案方式。
二. 二.第二“最終書籍”的條件是什麼?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被責令被執行人報送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用盡,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用於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進行搜查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阻礙執行人阻礙執行的,已經依法採取罰金、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程式。
三如何確定“詳盡的財產調查措施”?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上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存款、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動產、貴重物品等財物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上執法檢查控制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可能隱藏、轉移的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物、會計賬簿等資料,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採取審計調查、公告、獎勵等調查措施;
6)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四。
“property found cannot be disposed of”是什麼意思?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未通過法定程式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清償債務或者不能依法交付,不能對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未實際扣押被執行人被登記機關查封的車輛、船舶或者其他財物的。
舉幾個例子:
張三欠了李四錢,朝廷沒收了張三的房子,但經過拍賣變賣,無人出價,李四不願意用房子還債;
張三欠李四錢,法院認定張三名下只有一輛車,但經過搜查,車子沒有找到。
五如果案件的執行申請人已經“最終確定”,我該怎麼辦?
積極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及時向法庭提供有關證據,經查證屬實,可以恢復執行。
六案件“結案”後還能執行嗎?
還行。
本執行程式終結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義務。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用於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七案件“終結”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沒有時間限制。
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的限制,只要發現被執行人有可用於執行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可以隨時恢復執行,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也沒有時效限制。
近三年來,鄢陵法院通過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或依職權恢復執行案件640餘件,“終審”不會終止,如果你的案件是“終局”,請多多耐心,只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實現, 執法工作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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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志婷.
編輯:譚澤飛。
一審:鄒宓。
二審:張劍鋒。
三審: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