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參考:
萬某因劇烈胸痛於凌晨2點到三級醫院就診3小時,醫院經過多次檢查初步診斷:胸痛,病因:主動脈夾層、高血壓。 凌晨4點,醫院外科組織會診,建議萬絕對臥床休息,必要時給予鎮痛治療,並下達危疾通知書,向患者家屬說明萬某隨時可能出現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同時建議急診手術**, 但表示早上上班後會安排手術。
5時45分,萬突然失去知覺,陷入深度昏迷,經搶救後死亡。 萬某家屬認為醫院拖延手術存在過錯,遂向法院起訴醫院,要求賠償28萬餘元。
法醫專業知識:
經萬某家屬提出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主要鑑定意見為:醫院對被鑑定人萬某的診治存在過錯,醫院的過錯與被鑑定人萬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並且因果力被認為是輕微的原因。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法醫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醫院對萬某的診療存在過錯,醫生的過錯與被鑑定的萬某造成的損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推介因果力為次要原因。 醫院未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但萬某家屬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 因鑑定意見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具有相關鑑定資格,所依據的病史資料真實性經當事人確認,程式正確合法,內容客觀,法院採納鑑定意見。 但考慮到患者病情和鑑定意見中確定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醫院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醫學法的簡要分析:
主動脈夾層又稱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是指主動脈腔內的血液從主動脈內膜撕裂進入主動脈中層,分離夾層,形成主動脈壁真假分離狀態的嚴重疾病。 這種疾病在早期死亡率很高,但如果及時進行手術,效果會更好。 本案中,醫院未盡快為萬某進行手術,導致萬某術前患病死亡,醫院被認定負有輕微責任。
在一般醫療事故案件中,如果醫院承擔輕微責任,法院大多會判給醫院承擔10%至15%的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醫院應承擔20%的責任由於鑑定意見只是證據的一種,法院可以根據鑑定意見,綜合考慮案件的所有因素,在一定範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醫療糾紛涉及複雜的醫學知識,需要熟悉醫療相關法律,因此建議諮詢專業的醫療律師,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