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號新聞記者鄭旭。
12月6日,頭條新聞報道了尋找母親的女子於昌華被山東省東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暴力執法並扣押財物,引發關注(“騎著千里迢迢尋找母親的女子說,自己被城管暴力執法, 而城關部:與事實不符“)。該案於11月23日開庭審理。
12月11日,於昌華向記者發來了案件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東明縣城管部門扣押原告的電動三輪車、西瓜、電子秤屬違法行為。
【評論:當事人稱車輛被城管暴力扣押】
《頭報》此前報道稱,36歲的於昌華是山東菏澤東明縣人,去年因騎電單車從山東到四川找親戚而備受關注。 在東明,於昌華主要靠採集村民種的瓜,在縣城賣為生。
據俞昌華介紹,7月14日,東明綜合行政執法局沒收她的西瓜和三輪車時,順理成章地給她發了乙份物品清單,還會通知她處理在**中,上面會顯示位址和**。 但當時他們給了我一張空白檔案讓我簽字,我不知道自己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所以我沒有簽字,也沒有說他們把我拉走的時候,他們扣留了我們多少錢。 “俞昌華說。
他們沒有給我任何清單或代金券,我也不知道該去**和他們談談。 ”俞昌華稱,三輪車和瓜之前也曾被執法人員扣留過一次,後來就杳無音訊了。
俞女士說,行政執法綜述局沒有歸還給她,於是她於8月將該部門告上法庭。
東明縣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7日發出受理通知書。 10月30日,東明縣人民法院以“扣押財產罪”向餘昌華發出傳票。 該案於11月23日立案**。
案發三天後,於昌華也遭到不明身份人員的毆打。 最終,毆打她的於某生被拘留。
在對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出的行政訴訟的答覆中,該局表示,於昌華曾多次擅自擺攤售賣西瓜。 於是事發當天,執法部門就當場適用簡易程式,作出處罰決定,當場交給於昌華,但俞昌華拒絕簽字。 同時,城管部門還提前對三輪車、西瓜進行了登記保管,並當場製作了提前登記保全的證據清單,交給了於昌華,但俞昌華拒絕簽字。
【法院:城管有違法行為程式】。
根據頭條新聞記者於昌華獲得的判決書,本案主要關注兩個方面:一是城管部門的行為是否合法;二是城管部門是否應該歸還房產,並在抖音等平台上道歉。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提前登記保全應當是查明違法事實、事後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的措施。
具體而言,在本案中,於彰華的行為違反了《菏澤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不過,城管部門已經按照簡易程式當場對原告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認為城管部門在作出現場處罰決定時,已經查實了於昌華亂攤的違法事實, 並且無需提前註冊。
因此,城管部門對俞昌華案涉案物品的扣押行為,應當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扣押財物。 法院還表示,城管部門並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扣押餘昌華涉案財物,應予確認,扣押電動三輪車、西瓜、電子秤屬違法行為。
然而,法院以人身權利未受到侵犯為由,駁回了於昌華要求東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就**和抖音作出道歉的請求。
法院還認為,於昌華在本案中擺攤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城管部門有權查處違法行為。 但是,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東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於7月14日非法擺攤,未依法程式扣押於昌華的電動三輪車、西瓜、電子秤該局應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電動三輪車和電子秤,並賠償原告餘昌華西瓜損失2800元。
俞昌華告訴記者,既然法院判處城管違法,就必須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 而且,經過幾個月的空置和風雨,三輪車的電池早已出現問題,但法院並不支援這部分損失,她打算繼續上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