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資料表)是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企業根據法規要求向客戶提供的化學成分資訊、理化引數、燃燒爆炸性能、毒性、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儲存條件、洩漏應急處理、運輸規定和要求等16項資訊的綜合描述檔案, 也是歐盟REACH法規要求的資訊傳輸載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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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英文縮寫,MSDS也經常被翻譯為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提供理化引數、燃燒爆炸性能、健康危害、安全使用與貯存、洩漏處置、急救措施、相關法律法規等16項內容。 是化工生產銷售企業按照法律要求向下游客戶和社會公眾提供的關於化學品特性的綜合性法律檔案。
在歐洲國家,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也稱為安全資料表(SDS)。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使用 SDS 術語,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亞洲許多其他國家使用 MSDS 術語。
MSDS和SDS只是MSDS在不同標準中的兩個不同縮寫,它們在**鏈上起著相同的作用,內容上的差異也主要取決於所採用的危險分類和格式編輯標準。 在2024年之前的中國標準GBT16483-2000中稱為CSDS,2024年修訂後的標準GBT16483-2008《化學品安全資料表內容和專案順序》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統一,簡稱SDS。 SDS和MSDS這兩個縮寫在**鏈上扮演著完全相同的角色,只是內容略有不同。
世界主要國家實施的MSDS法規和標準如下:
歐盟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都使用SDS一詞,但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亞洲許多國家,SDS(Safety Data Sheet)也可以作為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使用,這兩個技術檔案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功能。
在2024年之前的中國標準GBT16483-2000中稱為CSDS,2024年修訂後的標準GBT16483-2008《化學品安全資料表內容和專案順序》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統一,簡稱SDS。
第三十一條3 條款規定:
1.非氣態混合物中含有單一濃度為1%(ww)的對健康或環境有害的有害物質;
2.或單次濃度為01%SVHC物質;
3.或單次濃度為02%(v v)對健康或環境有害的有害物質;
4. 或超過歐盟工作場所暴露限值的物質。
此外,雖然不滿足上述條件,但當進口商主動提出要求,或者行業對物質的分類和標籤要求更加嚴格時,企業還需要在其**鏈上傳遞SDS。
CLP 分類和標籤資訊必須包含在 SDS 中,SDS 必須以物質或混合物投放市場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提供。
在下列情況中,提供者應時更新。
通常,SDS 沒有明確的到期日期。 但SDS不是永久性的。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更新安全資料表的內容:
1、SDS所針對的產品中物質和成分的比例發生變化
2. SDS制定的法律依據和要求發生了變化
3. SDS所針對的產品被發現具有新的危險特性
4.SDS對物質的毒理學資訊和生態學資訊有新的資料或認識。
標記為“修訂”的新的及時資訊也應免費提供給過去 12 個月內的接收者。 任何更新的資訊都應包括註冊號。
2023 翻開新的一頁 SDS和MSDS這兩個縮寫在**鏈上扮演著完全相同的角色,只是內容略有不同。
1. 聯合國版:《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標籤制度》;
2.歐盟版:歐盟REACH法規和CLP法規;
3.中國版:中國GB T 16483-2008、GB T 17519-2013及GB30000X-2013系列標準;
4.日文版:日本JIZ Z 7253:2012標準;
5.美版:美國HCS-2012標準;
6. 加拿大版:2024年加拿大危險品法規(HPR Regulations);
7. 紐西蘭版:1996 年紐西蘭有害物質和新生物法(HSNO 法)。
哪些物質需要寫SDS
根據REACH法規,當產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要編輯SDS,並將其沿鏈向下傳遞給進口商、下游使用者和分銷商
第三十一條第1條規定:
1.根據CLP被歸類為危險品的物質或混合物;
2. 或根據REACH附錄XIII分類為PBT或VPVB的物質;
3.或根據REACH第59條(參見SVHC候選清單)被歸類為對人體或環境具有不可逆和嚴重影響的物質。
4、當產品不符合上述條件,但主管部門或進口商要求,或同行業對產品物質分類和標籤要求較為嚴格時,企業也需在其**鏈上傳遞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