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盆洗手”的董某,牟利惟取
出獄後,他“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從“私家偵探”開始。
就在公司“業務”如火如荼的時候
董某等人非法開展活動
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打著“諮詢服務”旗號的偵查公司,雖然已經註冊了工商註冊,具有合法的市場主體地位,但其跟蹤、帶頭等調查手段顯然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奉賢區法院對從事私家偵探偵查的三名被告人作出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2萬元馬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有記錄的非法所得返還14沒收8萬元,並沒收了2部手機和4臺定位器。
出獄後,他“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2024年,董某從事私家偵探偵查時,其行為危害公民個人資訊保安,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出獄後,原本決定“金盆洗手”的董某,為了賺取巨額利潤,於2024年底“重歸老業”。 他在上海註冊成立了一家資訊諮詢公司,涵蓋私人調查、商業調查、維權調查等。
緊接著,董某以“某某法律事務”和“某某人員”為幌子,以真相調查、婚姻調查為幌子,發布不同身份的廣告招攬生意。 在與有意願的客戶協商調查的“諮詢費”後,董某會將收集到的目標資訊傳送給調查員,在人手緊張時,董某也會擔任調查員,親自“接單”。
一旦分析了目標資訊,調查人員就會採取行動例如,選擇相關位置蹲下或跟蹤車輛,然後拍攝**、記錄**。 調查員將調查交給董先生,董先生會整理並反饋給客戶,然後董先生會將訂單的費用分配給相應的調查員。
據悉,乙個標的的調查週期一般為3至7天,最長可達兩周,客戶需要支付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費用,一周的費用可達150,000元。
從“單槍匹馬”到“招人”。
據了解,董某此前的偵查工作主要以買賣情報為主,生意不多。
公司調查員馬是董某的家鄉,曾經商失敗,欠債200萬元,急於籌資還債。 2024年初,董某找到馬,請他幫忙在別人的車上安裝移動GPS(全球定位系統的英文縮寫),聲稱這些車主欠錢,安裝定位器主要是為了方便找人,並表示可以付給馬一筆可觀的報酬。 但隨著安裝頻率的增加,馬也意識到了不對勁,董明文明說是用來私查的。 董還聲稱,他公司的調查業務“非常底線”,從不接受身份關係不明的委託。
馬覺得自己真的沒有傷害別人,於是同意跟著董去做這項工作。 根據董某發來的資訊,他找到了車輛並安裝了定位器,通過手機檢查了車輛的移動路徑進行跟蹤,記錄了車輛的停放位置,並拍攝了照片或視訊。
此外,董某還在朋友聚餐上認識了運動健將趙某,見對方體質優越,便招募他一起當“偵探”。 在董某的安排和指示下,趙某會根據目標人的資訊,全程跟蹤並記錄目標人的日常活動軌跡。
侵害公民行蹤軌跡資訊
三人被捕
就在公司“生意”如火如荼的時候,董某等人的違法活動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重視。 2024年6月,三名從事“偵緝工作”的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立案偵查。 這三人承認他們從事非法調查的事實。
* 扣押的工具(定位器)。
經查,2024年初至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董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接受多人委託,或指示趙馬等人在車輛上安裝移動GPS、跟蹤、蹲下、**等手段,獲取目標人的運動軌跡和活動位置, 等,或擅自通過他人查詢目標物件的酒店入住記錄,並向客戶提供上述資訊。董某等人共謀取非法牟利14項80,000元。
2024年9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奉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主控認為,董某等人對目標進行跟蹤拍照,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中的公民“行蹤軌跡”資訊。 行蹤軌跡資訊一般是指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的行為和活動的連續資訊,具有地理空間和實時動態的特徵,即與地理空間相聯絡,具有活動屬性,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私隱密切相關。 董某等人接受委託後,通過電子裝置的全程跟蹤和安裝,獲取並記錄了目標物件的行為,如當天去過哪裡、停留時間長短、是否與某人約會過等。 這些資訊關係到目標在不同時間的地理位置和實時動態,甚至關係到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2024年11月24日,上海市奉賢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圖為公訴人出庭支援控方。
同時,辦案公訴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董某與其他三人構成共同犯罪,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董某為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馬、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為共犯,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4年10月26日,奉賢區檢察院依法對三人提起公訴。 近日,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現已判決生效。
此外,董某註冊的資訊諮詢公司的相關線索已移送行政機關處理。
跟蹤侵犯公民哪些權益
主控認為,董某等人對目標進行跟蹤拍照,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中的公民“行蹤軌跡”資訊。 行蹤軌跡資訊一般是指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的行為和活動的連續資訊,具有地理空間和實時動態的特徵,即與地理空間相聯絡,具有活動屬性,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私隱密切相關。
董某等人接受委託後,通過跟蹤、安裝電子裝置等全過程獲取並記錄了目標物件的行為,這些資訊與目標在不同時間的地理位置和實時動態有關,甚至關係到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公訴人**孫曉光)。